被遗弃犬伤人,原主人仍需担责;投喂的流浪犬致伤也担责

近年来 , 全国城镇养宠数量和养宠人数均逐年增加 , 2019年 , 北京的养宠消费达到123亿元 。宠物数量的增加 , 引发了更多因饲养宠物产生的纠纷 。9月10日 , 丰台法院通报了多起案件 , 提示广大宠物主人及爱心人士应文明养宠 , 承担起饲养动物的危险预防义务 , 即使是被遗弃宠物或被人长期投喂的流浪宠物致伤 , 原主人或投喂人也需担责 。
被遗弃犬伤人,原主人仍需担责;投喂的流浪犬致伤也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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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李某散步至同村人何某居住的院落门口附近 , 被一只没有拴绳的狗咬伤右腿 。李某认为 , 该狗原来是由何某喂养 , 于是将何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600余元 。
但何某表示 , 2013年 , 其曾饲养过该狗几个月 , 此后不再喂养 , 不过该狗仍然常在院子附近活动 。他认为 , 这条狗已成为野狗 , 不应该由他来承担赔偿责任 。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 , 何某曾是该狗的饲养人 , 现该狗仍时常在其院落门口活动 。即使何某曾放弃饲养该狗 , 但在遗弃饲养时未将狗妥善安置 , 致使出现伤害他人的事件 , 何某仍应承担侵权责任 。
丰台法院方庄法庭副庭长李蕊表示 , 对于遗弃的动物 , 尽管原主人放弃了对该动物事实上的管理和权利 , 但鉴于动物自身的危险属性 , 基于动物原主人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注意义务以及对受害者的保护 , 原主任仍应就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
王某和杜某住在同一小区 。2016年9月5日晚 , 王某从该小区14楼4门附近经过 , 被狗咬伤腿部 , 花费医药费1416.1元 。咬伤王某之狗原系流浪狗 , 事发前的大半年时间里 , 杜某及其家人长期喂养此狗 , 因此该犬长期栖息在14号楼4门单元楼附近 。
“即使是好心投喂 , 投喂人也应当约束流浪狗的潜在风险 。”李蕊表示 , 善意投喂人只是出于爱心而对流浪动物进行了喂养 , 并没有想占有的意思也没有意图或者实际获得利益 , 所以善意投喂人一般不承担流浪动物致害的侵权责任 。不过 , 若善意投喂人长期投喂流浪动物 , 导致流浪动物在特定范围内长时间聚集 , 且未采取任何措施控制相关危险的发生 , 则由此产生的危险影响与被侵权人受损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 爱心人士将因自己的不规范长期投喂行为而承担相应责任 。
本案中 , 咬伤王某的狗确实是流浪狗 , 但杜某的喂养行为不可避免地让动物产生食物依赖 , 使得动物长期生活在附近 。因此 , 杜某与该流浪狗之间形成了长期比较固定的喂养事实 。杜某作为喂养人 , 没有将流浪狗约束控制潜在的风险或者送到其他公益机构等 , 而是任性而为 , 最终导致王某被该流浪狗咬伤 , 因此杜某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在丰台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件中 , 尚某无证养犬且不栓狗链 , 使同小区业主受惊吓后摔伤 。但尚某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的不文明养犬行为 , 反称伤者是主动逗狗导致损害 , 却未提供任何证据 。
“宠物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 , 即使没有抓、挠、咬等触碰行为 , 但扑、冲、吠等行为也会引起受害人心理恐惧 。”李蕊提示 , 如果受害人因受到惊吓导致出现损害后果 , 一般也应视为加害行为发生 , 且与损害后果间构成因果关系 。同时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 饲养人应当承担饲养动物的危险预防义务 。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考虑到尚某的行为加剧了“狗主人”群体与大众的对立 , 影响了社区邻里友好关系 , 故通过司法裁判对不文明、不规范养犬行为予以负面评价 , 判决尚某赔偿伤者合理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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