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我跟继父有扶养关系,要继承房产。法官:没赡养,不能继承( 二 )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
本编所称子女 ,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
……
其中的子女 , 包含了四类: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小张属于第四类 , 很确定 。
为什么小张白忙活了?原因是——不公平 。
小张继父抚养了他 , 尽到了抚养义务;而小张却没有对继父尽到赡养义务 。简单一句就是:已经得到了(抚养)却没有付出(赡养) , 本身就不公平 。如果再要分得遗产 , 更是在不公平上加码 。
那么 , 判断公平与否的依据又是什么?
从法律角度 , 在我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 , 不尽扶养义务的 , 分配遗产时 , 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
小张对于继父 , 是有赡养能力的 。但是在母亲与继父离婚之后 , 再无往来 , 不可能尽到赡养义务 。所以 , 不能、或者少继承遗产 。
当然 , 这一条针对的 , 不仅仅是“继”的关系 , 对于亲生子女 , 同样普适 。
更重要的是:这个事情判定的原则非常鲜明——充分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公平性 。
个人认为 , 这是这个事情最大的亮点 。
继子:我跟继父有扶养关系,要继承房产。法官:没赡养,不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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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仅从教条去看(教条判例绝不是个案) , 小张有权主张继承 , 而且是存在分得可能的 , 哪怕会少一点 。
但是 , 这个事情带来的真正价值是:把抚养义务与赡养义务 , 关联了起来 。
之前为大家介绍过 ,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 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 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因果、条件关系 。但小张这个事情的判定结论却是:
“继父对小张尽到抚养义务 , 但小张却没有对继父尽到赡养义务 。必须要充分考虑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 , 否则有失公允 , 更不利于价值观的传递与弘扬 。”
如此结果 , 非常符合常理 , 非常迎合普适价值观 。
我们再探讨另外一个问题:小张这个事情中 , 有因为不是亲生儿子的因素么?
恐怕还是有的 。
有子女的原生家庭与再婚家庭 , 一个比较大的区别是——
原生家庭 , 父母与子女是基于血缘形成的家庭关系 , 自子女出生一刻起就已经天然形成并且注定 , 即便父母离婚 。除非后来子女又与他人建立起法定收养关系 。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 , 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 , 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 , 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 ,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而对于再婚家庭 , 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基于扶养而形成的家庭关系 , 是后天形成的 , 紧密度偏弱 , 而且条件情况下可以解除 。相应地 , 对于抚养与赡养之间因果关联性反而要求更强 。
【4】结语
这是一个再婚家庭关于房产继承的争端 。
这个事情的关键 , 其实并不在于家庭到底是再婚还是原生的 , 其本质在于:充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公平性 。
继子:我跟继父有扶养关系,要继承房产。法官:没赡养,不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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