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华控股董事长作为 济民制药同类事件选择性披露 董事长李丽莎收警示函( 二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中期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允性负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责令改正;监管对话;发出警告信;记录其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并发布它;被确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是原文:
关于向姬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发出警示函的决定
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田、
经调查,我局发现姬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0年12月26日,公司披露《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聚民生物与美国RTI公司签订《生产协议第二次修订》,涉及安全注射针头和安全注射器产品9亿支,总金额约5.4亿元。”2021年1月1日起30个月内,安全针、安全注射器单价上调0.005美元/。直到RTI购买了9亿件上述相关产品。“经查,2020年4月,公司全资子公司聚民生物与美国RTI公司签订《生产协议第一修正案》,向RTI销售安全注射器的单价下调0.005美元/支,但公司并未披露上述降价信息。公司选择性披露类似事件,未遵循信息披露一致性原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总裁田、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分别向你行发出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要认真吸取教训,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并于2021年1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浙江证监局
【复华控股董事长作为 济民制药同类事件选择性披露 董事长李丽莎收警示函】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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