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井盖 还敢偷井盖 男子偷4个井盖卖52元被判三缓三

日前,被天津市南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涉嫌盗窃窨井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在南开区人民法院顺利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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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区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0年4月24日20时,被告人刘某某到南开区五金城一区5号楼101号楼门前,将井盖盗走并出售;2020年4月26日21时,被告人刘某某在南开区五金城3区7号楼1号门前盗窃并出售窨井盖;2020年4月27日19时,被告人刘某某盗窃并出售南开区五金城三区3号楼1号门前的窨井盖;2020年4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南开区五金城一区6号楼101号门前,将井盖盗卖。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经审理,南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不了解国家法律的情况下,多次盗窃密切接触者的生产、生活、聚集场所正在使用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而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读完初犯,被绳之以法后能如实供述和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南开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检察官的提示
有些人觉得偷几个井盖没什么大不了的,就是靠卖废铁赚点零花钱。但是,这个小小的井盖关系到社会的公共安全。盗窃公共场所及周边正在使用的窨井盖,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可能导致行人、车辆被破坏、人员被杀害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涉窨井盖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旨在完善刑事责任追究机制,维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此次发布的《意见》明确规定,盗窃、破坏窨井盖罪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论处,为更加全面地处理、更加严厉地惩治此类犯罪提供了明确依据。盗窃或破坏井盖,等待犯罪分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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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我院向天津某物业管理公司发出检察建议,该公司对丢失的窨井盖进行管理,希望以此案为契机,提升服务城市的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一是高度重视井盖等公共设施的管理。小井盖是人们身边最常见、最常见的城市基础设施。你公司需对其管理区域内的窨井盖等公共设施进行整理,并将相关管理维护情况报市政等相关部门备案。
二、切实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定期维护、安全监测、应急处置等工作规范,特别是雨雪大风等恶劣天气情况下,要突出防控重点,压实责任。
【偷井盖 还敢偷井盖 男子偷4个井盖卖52元被判三缓三】三是增强商户参与,促进管理创新。加强公共设施安全宣传,增强商户和客户的关注和参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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