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虐童事件 寻衅滋事罪不是万能罪名——评温岭女幼师虐童案

温岭虐童事件 寻衅滋事罪不是万能罪名——评温岭女幼师虐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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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网上报道了浙江省温岭市城西街蓝孔雀幼儿园女教师闫的照片。今天早上,作者在推特上写道,“严,一个变态的幼儿园老师,太可恶了!大量浙江温岭女幼师虐童照片曝光:舔耳朵、惩罚膝盖、接吻、金刚特桥、封口、扔垃圾桶。”(照片附微博),后面有评论“虐待罪适用范围扩大。现行刑法中的虐待罪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教育、养老服务等行业中经常发生的虐待行为不属于刑法的范围。只有造成伤害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故意伤害),建议扩大虐待罪的适用范围。”。
以上评论均为笔者根据虐童情况所作,均不适用于颜一案。
网友很愤怒,后果很严重
虐童事件引起了网友的强烈反应和极大愤慨,浙江温岭警方也毫不含糊。今天,媒体报道称,温岭警方以寻衅滋事罪拘留了严。诚然,颜的虐童行为令人恼火,但追究寻衅滋事罪的责任却是有争议的。
【温岭虐童事件 寻衅滋事罪不是万能罪名——评温岭女幼师虐童案】颜并没有寻衅滋事的嫌疑
近年来寻衅滋事罪有异化倾向。最高层的上访者,在政府面前叫屈过度的人,群体性事件中的激进派,民间纠纷引发的相互斗殴案件,没有造成轻伤的故意伤害案件,经常被用来寻衅滋事。这不是对法律的误解,就是对法律的曲解。寻衅滋事罪不是万能罪。
那么寻衅滋事罪是什么呢?它的特点是什么?作者在对报复方一案的评论中对此作了详细论述。详见《此罪有点“雷霆”——报复方寻衅滋事罪》(发表于《北京律师》2010年第5期,文章发表时。)。
法律意见
教育、家政服务和养老服务行业经常虐待儿童和老人等弱势群体。造成轻伤的,可以以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大多因为不符合伤害罪的追究标准而逍遥法外。因此,建议扩大虐待罪的犯罪主体范围,以控制这种虐待。
201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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