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案例 从一个拒赔案例看保险法第16条的理解与运用

保险是骗人的。
这是知乎某保险消费者的一篇文章,记录了某宝妈索赔维权的过程和感受。原文可能被X和谐,所以截图保存并分享:

保险法案例 从一个拒赔案例看保险法第16条的理解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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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知乎搜一下,可能还没删。
没想到的是,正文后的大部分保险行业的评论其实都是站在保险公司这边说的,强调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还有人说,在投保人购买的负债组合中,不存在未成年人死亡这种情况。看来我很专业。
这些评论员,你们的心在哪里?

保险法案例 从一个拒赔案例看保险法第16条的理解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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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分析:应不协商支付
如果书面描述属实,X安的赔偿确实不真实。
我们重温一下大家都很熟悉的《保险法》第十六条:

保险法案例 从一个拒赔案例看保险法第16条的理解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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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翻译第一个红框中的文字: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不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无权解除合同。
关键问题是:如果不如实告知,承销委员会将如何决定?核保决定是延期、拒绝或者增加费用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是标准承销或排他性承销,合同不能终止。
从我们在投资和核保实践中的经验来看,如果被保险人体检异常,复查正常,那么大部分情况都属于标准核保。那么X 'an如果主张合同不成立,就要出示被保险人的核保手册或者其他核保案例,说明这种情况属于拒保或者加价的范围。显然不是,所以X输了官司,活该。
第二,翻译第二个红框:
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应当对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也就是说,被保险人未告知重大过失,保险公司未行使自行解除合同的权利,两年内脱离危险。有两种情况:
(1)事故是由于未告知事实,直接解除合同并退还保险费造成的;
②事故原因和未告知事实是两回事,先赔付后解约。
在这种情况下,孩子的挤奶是意外;只要你是正常人,你就知道这和脚跟血中的异常促甲状腺激素没有关系,当然要付出代价。
拒赔风险和维权成本:能赔≠能快赔
非常短期的事故必须经过核赔偿调查。什么都付出,什么都不付出,是一种谨慎的态度。拒绝保险欺诈带来的索赔,维护大多数诚实投保人的利益,可以使保险公司有序经营,保险业快速发展。
但保险公司并不知道有一些案例,是保险欺诈还是善意过失。薪酬人员要秉持专业态度,抛开主观臆断,找出真相,得出公正的结论。赔偿也是人,每个人的判断都不一样。如果赔偿结束,就会出现文章中提到的“欺负”的情况。
只要是保险公司,就会有这样的风险。没有人敢说:“我们公司绝对不会,公司也不会为此付钱给我(你敢这么说,你被洗脑太深了,无知者无畏!”。是否追到,确实有一定的运气。
所以,说实话,去做。不要怕麻烦!不要冒险!只要你买的保单可能要经过赔偿程序,而不是买回来退款。
对于消费者来说,最重要的可能不是拿到钱本身的结论,而是得出结论的时间和方式。
【保险法案例 从一个拒赔案例看保险法第16条的理解与运用】抛开以上案例,当风险来临时,受创伤的家庭最需要的是一笔治愈疾病、恢复伤势、偿还债务等的流动资金。保险的意义就是解决这些突如其来的资金缺口。如果索赔时间太长,即使被拒绝赔偿,你也得去法院,那你是买保险还是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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