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当性 董妍 杨子沄:裁判妥当性视角下的裁判理由

[作者简介]颜东,法学博士,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子瑶,天津司法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张文来源]人民司法,2020年第20期。
摘要:判决理由的可接受性对于提高判决的适当性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疑难案件的处理中尤为重要。将裁决理由严格限定在个案范围内,一方面符合司法案件审查的要求,另一方面避免了纠纷和不利影响。在律师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一系列案件中,不同的法院从不同的判决路径中获得了实质上相似的判决结果,但不同的判决理由使得这两个案件的判决适当性不同。
向前
“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努力让人感到公平公正”是“司法是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具体实践。裁判的合法性是影响公众法律意识的重要因素,但裁判的适当性对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判断有很大影响。合乎逻辑的GAI和有说服力的理由可以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对提高司法公信力起到重要作用。在疑难案件和没有明确规则的案件中,判决理由对判决适当性的影响更为明显。鉴于此,有必要对裁判的原因进行分析和研究,以提高裁判的适当性。
首先,提出了一个问题
律师因办案需要,向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查询了田的户籍资料,公安机关根据申请提供了资料。田认为,公安机关的行为泄露了他的个人信息,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最后,法院认为,公安机关的行为符合《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是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程序合法,裁定驳回田的诉讼请求。
【妥当性 董妍 杨子沄:裁判妥当性视角下的裁判理由】案例二:邱兴福诉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
邱委托律师向某派出所查询5名市民的个人信息。派出所只查到了其中三人的信息,并提供给了他们。对于没有找到的两人,口头告知没有找到户籍资料。邱认为派出所不提供另外两人的信息是违法的,于是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法院首先确认律师有权查询其所承担的法律事务相关信息,然后认定派出所履行了相应义务,其行为合法。
案例三:吴某诉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深水湾派出所
吴某律师受当事人委托,询问案外人的个人信息,但派出所工作人员拒绝提供,吴某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认为,依法向单位或者个人发送个人信息,公开公民个人信息,不是行为。作为律师,吴某有权获得这一信息,因此他判决行政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
第二类案件:房地产登记机构不查询房地产信息的行政纠纷
案例四:陈思、蔡荣峰诉重庆市规划资源局未履行房地产登记查询职责案
作为律师,吴要求南京市自然资源局查询相关案件当事人的财产信息,南京市自然资源局拒绝为其查询,吴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认为,自然资源局没有义务“检查房子里的人”,驳回了吴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委托律师不是房地产信息查询权的主体,因此对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供的查询没有利害关系。吴不具备原告资格,不符合行政诉讼条件。因此,他撤销了一审判决,并裁定驳回起诉。
(二)裁判路径
在以上两组案件中,第一组案件的重点是律师是否有权查询公民的个人信息;第二组案件的焦点是律师是否有权查询公民的个人财产信息。第一组案件的结果是法院肯定了律师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利,而第二组案件的结果是法院否定了律师以公民个人名义查询房地产信息的权利。第二组案件是第一组案件的特例,所以判决中还有更多空需要讨论。第二组的两个案件几乎是同一个案件,但是两个裁判从实体和程序两个不同的路径,以不同的理由进行裁判,两者都达到了行政机关实质上胜诉的效果。从实体法路径上看,“陈思案”二审法院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义务向律师提供房地产信息查询,其基本思路是:从客体上看,律师查询的信息不是“证据”;从主体上看,律师事务所不是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材料的主要范围;在范围上,对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的信息有明确的限制;根据依据,律师的“带人查房”只有得到立法的进一步保障后才能实现。裁判从四个方面否定了律师“带人看房”的权利。“吴案”二审法院认为,律师不是询问权利的主体和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是否询问与律师没有利害关系,即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对律师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实质性影响,律师在程序上不具备原告资格,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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