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飒 肖飒:不是所有P2P都叫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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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说:“不是所有P2P都叫非法集资”。长期以来,司法实践和互金圈都有一种所谓的“常识”。只要P2P网贷平台还不起钱,对社会就是有害的,几乎100%都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嫌疑。资金链紧张后再敢吸收资金的,涉嫌集资诈骗。
但是一定要现实的看待网贷平台,不能以英雄论成败。撒姐研究了一些无罪案件,结合自己办案经验,给网贷平台和工作人员一些建议,仅供参考,希望大家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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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点
1它是否超越了金融信息中介公司的性质
无论是信息中介还是信用中介,都是办案机关的核心。重点将放在两点上:一是资金池;第二,假标。
资金池,圈内人都知道,明暗资金池覆盖;虚假竞价更简单,是否有真实借款人,借款目的等。、或自筹资金等。如果超越信息中介,成为信用中介,很难摆脱不吸烟罪。
2.商业银行法的适用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要求“非法”。2010年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不吸收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该法规为《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庭审期间,律师对财务管理规定始终保持沉默。撒姐认为要区分银行存款和P2P私贷信息匹配。存款有汇集成银行资金池的意思,而网贷并没有把资金据为己有,只是提供外围服务。所以,如果看起来像存款,但本质上不是“存款”,就不能说企业行为突破了商业银行法的限制。按照法律秩序统一的原则,不构成犯罪。
3.第三方支付时期的历史问题。
在银行存管之前,网贷平台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托管一段时间。部分办案机构认为第三方支付托管的资金也不合规,属于暗资金池,平台不吸。
但我们可以看到,如果北京市朝阳区检察机关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管理,并采取技术手段规避挪用或挤占资金池的风险,即使在招考期间或还本付息过程中,资金池客观存在,也不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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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利诱的判断要实事求是。
一些办案机构认为,只要合同上说利息是年化XX,或者网站宣传预期收益率,就构成利诱。且慢,只有贷款人与借款人的借款合同或者与平台的三方合同规定了利息+期限,不能视为P2P公司自己的承诺。
当然要排除网贷平台的自负盈亏或变相自负盈亏。如果借款人本身是P2P及其关联公司,只要合同约定了利息,就满足了诱导要求。
5.期限错配,符合违法性要求。
单纯的资金错配不违反规定,不构成犯罪。期限错配一般被认定为违法。
6.高管和员工需要拿回工资吗?
如果公司相应人员已经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管和员工最好的出路是在证据确凿的基础上“认罪接受处罚”。因此,返还“非法所得”是必要的行为。主犯、主管人员等。需要填补整个项目的漏洞;对于销售和宣传岗位,报销金额也要高于全部非法收入;至少所有非法收入(工资+提成)都会被底层员工退回;劳动,交易性工作,恢复非法收入。
不要问萨姐为什么,如果你想取保候审或者被从轻或者从轻处理,就要退赔偿。这个会结合告白和惩罚。如果你已经被拘留,请咨询辩护律师关于坦白和处罚的策略和步骤,普通员工会争取缓刑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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