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济南明确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党政机关、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

齐鲁网·闪电新闻8月6日讯 8月6日 , 济南市委、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 , 围绕《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发布和解读 , 采访人员了解到 , 《条例》明确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 , 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博物馆、青少年宫、烈士陵园、公园等公共场所 。同时 , 对禁入场所之外的公共空间管理单位 , 规定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允许犬只进入 , 允许进入的可以设置犬只活动区域 。
划重点!济南明确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党政机关、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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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副主任何修冬介绍 , 《条例》主要对养犬人应当遵守的文明养犬行为规范作出规定 , 具体如下:
一是规定养犬人不得侵扰邻里及他人的正常生活 , 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或者伤害他人 , 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
二是明确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 , 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博物馆、青少年宫、烈士陵园、公园等公共场所 。同时 , 对禁入场所之外的公共空间管理单位 , 规定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允许犬只进入 , 允许进入的可以设置犬只活动区域;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据养犬公约划定犬只活动区域 。
三是对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外出应当遵守的规定予以规范 , 比如为犬只戴束项圈、系挂号牌 , 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1.5米以下的束犬链(绳)牵领携带 , 禁止使用伸缩犬绳 , 避开市民出行、乘坐电梯的高峰时段 , 随身携带器具及时清除犬粪等 。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实行圈养、拴养 , 非因免疫、登记、诊疗需要不得携带外出 。
四是对犬只伤害他人、染疫或疑似染疫以及死亡处理作出规定 , 明确犬只伤人的 , 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 , 并将犬只送交检测 。养犬人发现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犬只死亡的 , 由动物无害化处理机构进行处理 , 不得随意弃置 。
闪电新闻采访人员 冯宜雯 报道
【划重点!济南明确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党政机关、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来源:闪电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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