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手执照 法律人纪实写作大赛参赛作品选登(二十四) 中国首例“雇佣外国杀手复仇”案( 五 )
2005年11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童武之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卢嘉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故意杀人罪,基多被判处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驱逐出境;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吴志友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四被告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
关于一审判决结果,被害人家属律师认为,吕嘉措、圭多福、佟武之是故意杀人罪的主犯。根据刑法规定,卢嘉措和圭多·傅应判死刑,佟武之应判无期徒刑。据律师称,这是一起非常恶劣的故意杀人案。情节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童无忌给出了他的建议。吕嘉措和基多夫被锤子谋杀后,夏志华求饶,但他们失去了人性,开枪打死了夏志华。最后,他们不得不弃尸。全程没有轻情节。
对此,基多夫指定的辩护律师认为,Guidov和Lugato没有被判处死刑,是因为法院在杀人方面比较谨慎。至于杀人的具体过程,Guidov和Lugatso说是对方干的,没有其他证据,法院无法查清具体情况,只能认定是他们共同进行的。由于死刑的谨慎适用,法院不能轻易做出死刑判决。
此外,被捕后,陆嘉措帮助警方逮捕了基多夫,基多夫最终被判无期以上徒刑。根据刑法规定,陆嘉措是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处罚,故法院依法适用无期徒刑。至于法院判决四名被告赔偿死者家属35万元,童无忌家属赔偿25万元,卢嘉措家属赔偿10万元,均成为童无忌、卢嘉措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审判决后,卢嘉措、付贵多、吴志友均对一审法院判决的刑事部分提起上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也对一审法院判决的刑事部分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卢嘉措立功很大,原审被告人吴志友判决不准确;陆嘉措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基多夫的行为不构成重大立功表现,吴志友从犯的判断意见是错误的。原判决以卢嘉措功勋卓著为依据,吴知友为从犯,童无忌犯罪后自首。佟无忌、卢嘉措在庭审中积极赔偿受害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卢嘉措、童无忌、吴志友被从轻或减轻处罚,量刑极轻。建议二审法院依法变更判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支持第二分院的抗诉意见。
一般来说,刑事被告人在审判实践中很少同时上诉和检察院抗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组成合议庭认真审理此案。
2006年9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卢嘉措、基多夫、童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作出的刑事部分判决,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裁决驳回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抗诉,驳回了卢嘉措、基多夫、吴志友的上诉,维持原审刑事判决。
至此,国内首例在全国引起轰动的雇佣外籍杀人犯杀人案尘埃落定。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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