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乱倒垃圾的你,需要这份“前车之鉴”
干净整洁的城市环境
每个人都需要有意识的一起维护
当然,也需要强制性的法律来规范
非法倾倒的行为
市里必须坚决查处和曝光
案例一
2020年3月30日23时50分左右,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金路坝子附近发现一辆车牌号为川01-2XX25的大中型红色拖拉机。车厢装载空,车身后面有一堆新倒的垃圾,占3.5立方米,涉嫌非法倾倒垃圾。
经调查,车辆川01-2X25为当事人刘所有,随后我局执法人员向刘发出《调查通知书》。
钟表业之旅
2020年4月8日凌晨1时50分左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发现北街附近有一辆红色大中型拖拉机车厢,车牌号为川20-1XX26,车身后面有一堆新倒的垃圾,涉嫌非法倾倒垃圾。
经调查,川20-1XX26车辆为当事人廖所有,随后我局执法人员向廖发出调查通知书。
刘、廖到我局调查,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我局依法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告知其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4月14日,严格按照《成都市青白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区综合执法局集体审议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一是责令刘、廖改正违法行为,二是对刘、廖分别给予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个案分析
非法倾倒垃圾等废弃物是造成粉尘面源污染的重要因素,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影响巨大,是人们关注的突出问题。
两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在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类机动车应当保持车辆整洁。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砂浆、煤炭等易洒物品和液体的机动车,应当采取外罩或者密封措施,不得泄漏或者非法溢出。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封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非法倾倒的,责令清除、改正;对于拆除,费用由违反者承担;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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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以来,区综合执法局创新实施了“非接触执法”新模式,极大提高了办案效率。截至目前,我局已依法严格查处违法违规渣土车扬尘污染案件274起,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案件61起以上,提高了法律威慑力。
城市治理的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
需要继续发力,继续深化,长期工作
区综合执法局将继续高标准加强管理
用刺绣精神推进城市善治
为市民提供干净、有序、良好的城市生活环境
让市民过得更舒服,有幸福感和收获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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