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井盖 还敢偷井盖 男子偷4个井盖卖52元 判三缓三


近日,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盗窃窨井盖危害公共安全案,在南开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基本案情
今年4月下旬,被告人刘某某前往天津市南开区某五金城,人来人往密集作案4次,盗窃使用中的4个井盖,销赃52元。5月3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涉案五金城地下停车场抓获被告人刘某某。
庭审经过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目无国法,多次至人员密集往来的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地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念其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坦白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南开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检察官的提示
有些人认为,偷几个窨井盖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但是这小小的窨井盖,关乎的却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大问题。盗窃位于公共场所及周边的正在使用中的窨井盖,已经威胁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很有可能会导致行人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偷井盖 还敢偷井盖 男子偷4个井盖卖52元 判三缓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涉窨井盖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旨在完善刑事责任追究机制,维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意见》明确规定,盗窃、破坏窨井盖罪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论处,为更加全面地处理、更加严厉地惩治此类犯罪提供了明确依据。
来源 | 南开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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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原题是:《还敢偷井盖?男子偷4个井盖卖52元 判三缓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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