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醉驾不立案新闻 公务员醉驾不立案不刑拘 公安分局原副局长被控滥用职权罪

广州日报消息在南沙区公务员何某勇乘坐公交车撞死一名男子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原副局长余广辉指示下属不要依法及时立案,不要采取强制措施,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于光辉因滥用职权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6年1月刑满释放。日前,于光辉再次坐在被告席上,检方指控其滥用职权,仅对一起涉嫌危险驾驶的酒驾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61岁的余光辉是番禺区公安局副局长。他因滥用职权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广东高院二审维持原判,于去年1月刑满释放。然而,余光辉日前再次坐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被指控滥用职权。
据称,2011年8月5日,国家公务员何建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调查,广州交警支队番禺大队办案民警认为何健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件报请被告人于光辉批准时,于光辉于2012年6月12日下达违法指令,对何健处以罚款1500元,吊销驾驶证6个月,扣12分。据此,番禺交警大队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无法追究何健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光辉无视国家法律,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庭审现场:辩称因长期不立案,怕被检察院追究责任
于光辉对起诉事实无异议,认罪。他辩称番禺交通大队给他的建议是追究刑事责任。之所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因为案发时酒驾才开始三个月,没有具体的法律指导,区检察院也没有做好准备,有些案件还没有开始受理。此外,于光辉表示,考虑到何健是国家公务员、执法人员,如果被判酒驾,将会失去工作,对家庭造成很大伤害,何健酒驾不会造成很大伤害。
“该案于2011年8月立案,花了10个月才提交审批。案件本身存在瑕疵,比如移交检察院,会在程序上追究公安机关的过错责任,以及为什么不依法立案。所以会按照以前的交通法处理,不会送检察院。”于光辉辩解道。
公诉人问于光辉,有没有人跟这个案子打过招呼。于光辉回答,何建某工作的环保局一位领导曾询问此案,“主要是了解情况,而不是请托”。他强调不认识何建某。
检察官又问:“你们还有其他未依法批准的酒驾案件吗?”于光辉回答说:“没有,只有最后一个和这个。我问副中队长黄,这么简单的案子为什么要10个月才能批下来,他说忘了。他有责任,我有我的错。”于光辉说。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新闻链接:公务员杀人两年未立案。原公安局副局长被判刑
2010年8月19日,番禺大道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行为人何某勇驾驶公交车上班,经番禺大道由北向南行驶,撞倒正在此处进行道路改造施工的中年妇女袁某,袁某当场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何某勇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而建筑公司为次要责任,死者袁某不负责任。事发后,何某勇赔偿被害人家属38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根据规定,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涉嫌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然而,何某勇直到2012年8月左右才被刑事拘留,大约在事件发生两年后。其间,何某勇不仅没有采取强制措施,还被提拔为黄阁镇规划国土建设办公室主任。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至2012年9月,于光辉在担任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主管交警大队的副局长期间,滥用职权,指使番禺分局交通事故处理中队对何某勇涉嫌造成交通事故未依法及时立案,未依法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 并纵容交通事故嫌疑人何某勇逃避刑事责任,导致被害人家属上访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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