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生活周刊发文评《乌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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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好用好民法典(347)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来源:三联生活周刊
编辑:李镇
初审:李刚
终审:杨延岭
出品:乌海日报社
投稿邮箱:3022210396@qq.com
转载请注明来源于乌海日报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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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生活周刊发文评《乌海》】来源:乌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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