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金融秩序罪 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裁判要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本案被告人沈某某与其弟以公司投资贵金属和现货为名,以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吸收资金,最终资金链断裂,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4年1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沈某某及其兄弟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期间,以公司投资贵金属、现货为名,非法吸收不特定人员1135.9万元,以支付高额利息的承诺为诱饵。吸收的资金用于投资、利息返还、本金支付、公司费用和个人消费等。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藏匿并失联。2019年7月8日,被告人沈某某被网上追逃抓获。
【裁判结果】被告人沈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沈某某在侦查及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35.9万元,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的情形,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沈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沈某某违法所得依法追缴,返还各被害人。
【扰乱金融秩序罪 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财产,一律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用于犯罪的违禁物品和个人物品应予没收。没收的财产和罚款
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甘州区人民法院副
_原题是:“【民情·法绕】吸收不特定对象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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