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瓶 夫妻网售高压气瓶被判刑怎么回事?卖高压气瓶为什么会犯法原因( 二 )
胡静在上诉中表示,她和丈夫王太平既没有非法买卖枪支的意图,也没有非法买卖枪支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特别是量刑过重。他认罪是因为害怕,但实际上他只批准了26个高压气瓶的销售,不清楚是否构成犯罪。
胡静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高压气瓶为“气枪用高压气瓶”,意思是涉案高压气瓶为枪支专用配件,进而认定上诉人具有非法买卖枪支的故意和行为。“但这种认定逻辑与一起杀人案并无二致,法院认定刀店或超市销售的菜刀为‘杀人用菜刀’。按照一审判决逻辑,刀店老板或超市老板也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
王太平在上诉中称,本案涉及的高压气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枪部件。虽然《公安部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枪支次要零部件等同,并将“气瓶”列入答复附件,但答复主体存在“枪支主要零部件的生产加工应当委托具有枪支制造资质的企业”的限制。也就是说,只有具有枪支制造资质的企业生产的相关产品才构成枪支零部件,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属于枪支零部件。
王太平说,本案中,生产高压气瓶的企业具有合法资质,生产的高压气瓶用途广泛,用于修路、建房、打井、整修民宅等。如果这样的产品属于枪零件,那么企业本身就已经构成了犯罪,不可能反而拥有合法的生产资质。
2018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法联合发布的《关于涉压缩气体动力枪支气枪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批复》正式施行。批复规定,对涉枪、气枪压缩气体动力铅弹案件的定罪量刑,要根据案件情节综合评价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统一,确保罪刑法定相适应。
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曾发表过一篇关于上述答复的理解和适用的文章。文章指出,根据主客观统一原则的要求,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应当根据所记录的证据准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知道涉案物品为枪支的,不认定为犯罪。
【高压瓶 夫妻网售高压气瓶被判刑怎么回事?卖高压气瓶为什么会犯法原因】11月25日,该报搜索了一个以“高压气瓶”为关键词的电商平台,仍发现大量与上述案件形状相似的产品,经胡静鉴定,包括她销售的涉案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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