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民法典》新规: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并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全文共1260个条文。其中第五编婚姻家庭编将在未来施行后全面替代现行《婚姻法》,而以第1064条为核心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再次成为司法实务中热议的焦点。
事实上,《民法典》有四条直接使用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虽然第1065条和第1076条没有直接使用“夫妻共同债务”的表述,但法律仍然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调整。从法律内容来看,第1064条实质上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前三条的继承和重构,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没有区别。本文以第1064条为切入点,结合近年来的办案思路,谈谈司法实践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一些焦点问题,以期引起更多关注。
1.夫妻共同债务等于共同债务吗
《民法典》中仅在婚姻家庭编使用了“共同债务”这一概念,在其他法条中,主要以“按份债务”和“连带债务”的概念对不同类型债务的效力进行区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2款“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通常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连带债务。虽然《夫妻债务解释》将《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确定的由夫妻一方承担不属于共同债务的证明责任更改为由债权人承担,但对《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第2款将共同债务等同于连带债务的观点并未被纠正,这也导致了理论界的激烈批评。毕竟无论从《婚姻法》立法者的原意,还是从基本理论的立场上来说,共同债务属于应先用共同财产清偿的债务,而不是债权人可选择任何夫妻任何一方要求清偿的债务。与《民法典》第517条和第518条分别对按份债务和连带债务的效力进行明确规定不同,《民法典》并未明确共同债务的效力。从实际情况来看,将夫妻共同债务与连带债务在司法实践中予以区分,需要仿照国外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登记等配套工作,否则,在债务清偿时债权人就很难对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予以准确区分。因此,在《民法典》施行之后,很有可能参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第2款将夫妻共同债务等同于连带债务。换句话说,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一旦被认定为连带债务,则债权人有权根据《民法典》第518条请求夫妻另一方或双方清偿全部债务,而不是先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用个人财产清偿。
此外,还要注意民法典第1064条与第56条的协调。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由个人经营的,由个人财产负担;由家庭经营的,由家庭财产承担;如果无法区分,将由家庭财产承担。”根据第五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属于个体工商户的,其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者共同经营不作为判断“个人”和“家庭”债务的标准。此时,究竟适用第五十六条还是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是否需要与家庭财产区分开来,需要进一步明确。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性质应如何界定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属于故意债务还是法定债务,不得而知。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惑:配偶一方的侵权债务能否以“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需要”为由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开出租车的收入用于家庭生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债务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开麻辣烫店补贴家用烧客的配偶的侵权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针对这一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因侵权所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但是,如果侵权行为是由家庭劳动、管理等家庭活动造成的或者其收入被家庭使用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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