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人隔离酒店,宠物狗被扑杀?江西上饶回应来了( 二 )


社区要求居民前往集中隔离点时不锁门 , 当防疫人员上门消杀时 , 发现其家门已锁 。工作人员随即联系辖区民警 , 在民警的见证下 , 开门进行消杀 。但现场工作人员在未与该网民进行充分沟通的情况下 , 将宠物狗进行了无害化处置 。
目前西市街道办已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 , 调高相应岗位 , 并责令向当事人诚恳道歉 , 已取得该网民谅解 , 同时 , 该群众对疫情期间的防控措施表示理解 。
◆未经业主同意并对其家中宠物狗进行扑杀 , 明显属于违法行为那么 , 防疫人员“撬门入室” , 未和狗主人沟通 , 就将宠物狗进行了无害化处置 , 是否违法?作为狗主人 , 又该如何进行维权?
对此 , 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赵钰涛律师在受访时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 , 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 , 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 , 必要时 , 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 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 , 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 , 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
依据法律条文可以看出 , 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程序是须经县级以上政府决定并公告 , 街道办事处无权决定并采取上述紧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赵律师称 , 因此 , 该社区工作人员未经业主同意 , 采用私自开锁手段 , 违法进入业主住宅 , 并对业主家中的宠物狗进行扑杀 , 明显属于违法行为 。
赵律师表示 , 业主可向社区工作人员及街道办事处主张赔偿 , 并要求公安机关追究涉事人员的法律责任 , 同时还可向纪检监察部门要求追究涉事人员滥用职权的违纪责任 。
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郭红召律师表示 , 按照目前网上信息 , 根据刑法规定 , 相关工作人员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245条 ,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275条 ,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郭律师告诉采访人员 , 即使相应工作人员达不到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入罪程度 , 也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一言以概之 , 相关工作人员没有合法依据撬门入室和损害他人私有财产的行为 , 即是违法犯罪行为!
当然 , 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只是他们个人行为 , 因为没有任何一个公职人员如此漠视“依法治国”四个大字 , 与法治背道而驰 , 视私人财产如无物 。基于此 , 房主和宠物狗主人可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
来源: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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