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责任如何划分?( 二 )


对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而引发的民事侵权责任问题 , 民法典在第七编第九章用了7个法律条文进行规定 , 包括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责任为无过错责任;违反管理规定造成损害的责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责任;遗弃、逃逸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的损害责任;第三人有过错时的损害赔偿责任;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范围 。
大兴法院采育法庭庭长李宝才表示 , 民法典的这些规定是法院裁判此类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他分别对每一条进行了详细解读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 ,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 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法官认为 , 本条规定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责任 , 即无过错责任 , 该条后半段规定了相应免责事由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 , 违反管理规定 ,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 ,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 , 可以减轻责任 。法官认为 , 违反管理规定产生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 , 属于特殊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 除了要求符合饲养动物致害一般责任的规定 , 同时还要求有特殊的构成要件 , 即“违反管理规定”和“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 。这里的“管理规定” , 我们应当理解为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 如《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 该规定明确了饲养动物的主体资格、日常管理义务、危险预防义务等内容 。
在归责原则方面 , 该条规定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免责事由方面 , 饲养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 , 可以减轻责任 , 但不能免除责任 。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具有重大过失 , 也不能减轻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表示 , 现实生活中 , 大量狗咬人事件系由烈性犬造成 , 因这些禁止饲养的动物危险程度较高 , 且饲养人、管理人违反了国家禁止性规定 , 该条赋予了饲养人、管理人较重的责任 , 一旦其饲养禁止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 不得将被侵权人故意、重大过失作为减责事由 。简而言之 ,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 , 属于绝对责任 , 饲养人、管理人就造成的损害结果 , 承担全部责任 。
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 , 是指有专业资质的动物园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 动物园应当承担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规定 ,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 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 , 不承担侵权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 ,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表示 , 如果饲养动物因长时间遗弃、逃逸而恢复野生状态后致人损害 , 则原饲养人、管理人不再承担责任 , 具体损失承担方由野生动物保护法加以规定 。
此外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 ,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 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 , 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 ,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 ,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 尊重社会公德 , 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动物造成的损害结果 , 除了实际发生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外 , 还包括饲养的动物对他人人身、生活造成的危险或妨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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