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两恶犬将4岁女童撕咬致重伤未受处置,两周后再次咬伤6岁男童( 二 )


在本案中在家中院子玩耍的刘先生女儿并未有丝毫过失 , 反而是狗夺门而入 , 所以应该由狗承担所有的责任 , 狗主人应当对自己狗的所有行为负责 。
况且狗主人饲养的就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 , 根据《民法典》的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规定 ,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有规定:饲养动物 ,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 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 , 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 , 依照本法按照地四十三条故意伤害他人的规定处罚 。
山东两恶犬将4岁女童撕咬致重伤未受处置,两周后再次咬伤6岁男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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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必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 尊重社会公德 , 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最终在双方的协调之下 , 狗主人愿意负担刘先生女儿的医疗费用 , 截止到今日 , 刘先生已经收到狗主人打来的15万赔款 , 狗主人并表示 , 后续的治疗费用 , 其会一并承担 。
但是这对于小女孩来说却极弥补不了她外在的伤痛也弥补不了其内心的恐慌 , 在之后的多少岁月里 , 刘先生女儿或许都要“谈狗色变” , 这已经成了她不可挥去的阴影 。
当然在生活中除了这种因为养狗人自己的过失导致的惨案之外 , 还有一些是第三者的过失 , 导致被害者权益受到侵犯的 , 比如说 , 甲将乙家中栓好的狗放出咬伤了丙 , 这时根据法律规定 , 丙就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乙请求赔偿 , 也可以向第三人甲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乙赔偿后 , 有权向第三人甲追偿 。
养狗非小事 , 不仅仅是因为爱好使然 , 要自觉依法养犬、规范养犬、文明养犬 , 给动物和人类同时创造出一个和谐的家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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