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评论 | 只准市民后半夜出门遛狗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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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观新闻评论员 邓也
近日 ,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城管局发布的《关于规范中心城区养犬管理的通告》引发网友关注 , 该《通告》限制犬只在“早上6:00—凌晨00:00内禁止犬只进入”包括“中心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在内的公共区域;还规定犬只必需戴口罩 。此事在网络上迅速引起热议 。
对此 , 一位律师说到了关键 , 他认为 , 城管作为执法者须依法行政 , 不能扩大或减少执法的范围 , 缺乏法律依据的通告是无效的 。确实 , 强制性的通告必须依法发布 , 其限定范围不能超过发文机关的权限 。显然 , 该城管部门发布此通告的目的是为了城市管理 , 但内容明显过激、过界 , 缺乏相关法律支撑 。
饲养宠物是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正当行为 , 在法律范围内 , 养不养宠物、如何养宠物 , 是公民的自由 。但这个自由是相对的 , 不是绝对的 。饲养宠物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 以及符合其他关于饲养宠物的规定 , 这项权利才受到法律的保护 。长期以来 , 出现了一些不文明饲养、违规违法饲养宠物的现象 , 引发不少矛盾纠纷 。相关部门引导、管理、服务、规范公民的文明合法饲养宠物的相关工作还有待加强 , 但这并不能构成限制公民饲养宠物权利的理由 。
公民饲养宠物 , 现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束 。对遛狗不拴绳、粪便不清理、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犬吠扰民、损毁绿地等行为 , 《治安管理处罚法》、各地《养犬管理条例》、一些城市文明条例等都有相关规定 , 对于饲养人 , 该教育的教育 , 该处罚的处罚;《民法典》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 专门对相关情况明确的规定 , 饲养人该承担什么责任就必须承担责任;情节严重的 , 还会追究饲养人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挺健全的 , 但是问题依然存在 , 一方面是饲养人文明素质和法律意识还有待提高 , 另一方面还是相关部门执行能力也有待提高 。
现实中 , 我们理解执法部门的难处 , 但因噎废食不可取 , 简单粗暴地一禁了之也不现实 。因此 , 只准市民凌晨遛狗的规定有待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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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观评论 | 只准市民后半夜出门遛狗合理吗?】来源:川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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