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狗”是意外事件,还是侵权之诉?看这里↑↑

近日
北辰法院
妥善审结一起
因狗咬狗引发的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介绍
霍某饲养了一只宠物博美狗 , 在户外遛狗途中 , 博美狗被一只黑色细犬咬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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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将博美狗送至宠物医院治疗 , 后将黑色细犬的主人诉至法院 , 要求赔偿医疗费用 。
立案后
北辰法院北仓法庭
法官李飞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过程中
黑色细犬主人
【“狗咬狗”是意外事件,还是侵权之诉?看这里↑↑】提出现场有两只黑狗
不能证明是自家的狗咬伤原告的宠物狗
经办案法官悉心审理
最终还原了事实真相
案件事实
某日早上7时许 , 霍某牵绳遛自家博美狗时 , 一只未办理养犬登记的黑色细犬自附近的厂区窜出 , 将博美狗咬成重伤 , 连续治疗35天 , 花费治疗费近万元 。
细狗主人王某多次强调 , 事发时自己不在现场 , 而监控视频中出现两只黑狗 , 霍某无故认定是自家的狗咬伤原告的宠物狗理由不充分 , 因此拒绝赔偿 。
办案法官
反反复复查看监控视频
发现事发现场的确有的两只黑狗
颜色、大小几无差别
只是体态特征却不尽相同
经过认真比对
咬伤博美狗的黑色细犬
尖脸、细腰、细尾
完全符合王某饲养的细狗特征
结合向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材料 , 承办法官依法认定王某系黑色细犬的饲养人 。
故判决王某赔偿原告霍某治疗宠物狗医疗费9058元 。
一审判决后 , 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
一纸判决背后
凝结了法官的巧辨细思
经过深入调查大量案件事实
最终还原了案件真相
使双方当事人口服心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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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 ,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 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根据我市颁行的《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 , “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的 , 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 , 并处五千元罚款 , 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 , 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没收犬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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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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