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上午,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法庭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马玉江等1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告人马玉江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半至二十年不等刑罚。
法院查明,以被告人马玉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强迫交易罪2项,寻衅滋事罪21项,非法拘禁罪5项,敲诈勒索罪6项,妨害生产经营罪2项,故意伤害罪1项。在马玉江的安排、策划、指挥和直接参与下,通过殴打、暴力威胁、恐吓、“软暴力”滋扰、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他实施了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破坏生产经营、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支配一方,强行销售王某某经营的山东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产品及生产设备,致使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强行拉走高唐县某工贸公司和高唐县某机械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中的生产设备和生产资料,导致企业停产;强迫马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等多名被害人变卖自己的财产和公司资产,被迫离家打工离家;殴打尹某某、谢某某、赵某某等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伤,故意伤害杨某某,致重伤;介入民事纠纷,威胁恐吓某小区业主。该组织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许多受害者受到迫害,不敢报案、举报或起诉;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欺压、压榨高唐县及周边地区群众,影响恶劣,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对当地造成严重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玉江纠集被告人孙青水、潘建虎等16人,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马玉江为组织者、领导者,孙青水、潘建虎为骨干成员,人数众多的稳定的犯罪组织;通过高利放贷、替人讨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或其他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群众,在高唐县城及周边地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马玉江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对于主犯马玉江、骨干成员孙清水、潘建虎等被告人,根据其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包括部分被告人亲属、NPC代表、CPPCC委员、媒体采访人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在内的20余人参加了宣判。
图为案件宣判现场。
采访人员:孙静 通讯员:王希玉、周长征
【高唐新闻 山东高唐法院公开宣判马玉江等1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_原题是:《山东高唐法院公开宣判马玉江等1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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