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条例》 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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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政府投资条例》正式实施。也是在7月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建设管理的通知》,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管理规定进行了相应调整。
自2017年上半年PPP法规整改以来,在叠加资产管理新规实施等因素影响下,PPP市场和参与情绪一度低迷。业内人士表示,从目前来看,1098号通知强调的“遵守法律法规”及其提出的一些具体要求,对提振行业信心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对于PPP从业者来说,这有利于进一步回归投融资属性。随着《政府投资条例》的生效,PPP的发展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1098号文件的发布,是有关部门寻求稳定、深远的PPP的积极行动。
——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
1098号文件的公布向基础设施项目发出了非常明确的政策信号。
——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主任助理刘
1098号文件的发布,使PPP回归投融资属性。
——建行总行级精品课程培训师余音
1098号通知:助力PPP稳定、深远,与收紧、放开无关
7月1日,《政府投资条例》正式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建设管理的通知》,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管理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总的来说,2014年以43号文件债务控制为目的启动的PPP大规模放开,2017年以92号文件、10号文件为转折点,逐渐进入收紧期。我认为,1098号通知的主题不是相关行业关注的PPP机会的收缩或释放,而是国家发改委着力于PPP长效可持续机制建设。
2019年,PPP条例没有如期出台,而是迎来了《政府投资条例》。7月1日,随着《政府投资条例》正式生效而发布的1098号文件,在PPP法规可能还很遥远的情况下,已经给出了答案。
基于《政府投资条例》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条例》较高的法律地位,这一1098号文件对当前PPP行业产生了非常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对于新建或改建的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基本弥补了PPP法规缺失时可能丢失的以下细节,对PPP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PPP过程中可行性论证的重要性;二是实施方案的重要性;三是对线上平台的监管。笔者希望这一平台未来也能如文件所表述的那样发挥监督作用,更有利于PPP的长期稳定);四是PPP咨询机构的公平竞争;五是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第六,基于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第七,项目资金的严肃性等等。
除了上述明显的意义外,如何做好可行性研究和实施方案,如何深度体现项目机制,如何满足一般基础设施投资的科学评价要求,尊重PPP本身的内在规律逻辑,是咨询公司等PPP开发商在紧缩大趋势下优胜劣汰的关键。可行性研究决定项目本身是否应该进行,而PPP的“两评一案”决定社会资本如何投资和运营项目,这应该是两个既融合又各有侧重的方面。
目前PPP还存在很多未解决的问题:比如,只要可研院确定的项目规模和档次合理,刚性支出的PPP项目不存在隐性债务,但控制债务的根本解决办法是及时落实价格机制。在目前的制度下,通过财政负担能力来限制这一点存在逻辑问题。笔者认为,作为控制隐性债务风险的金融可承受性规则,PPP分类法中的PFI类型应该受到约束。
仅次于两项投资法规,目前相对高水平的特许经营管理措施应该是未来PPP实施中非常重要的文件。笔者建议,政府监管的特许经营和政府付费的特许经营应该进行划分和治理,因为项目的内在逻辑大相径庭。随着未来PPP的发展趋势,深化对特许经营的研究越来越重要。
当然,这些可能只是一个PPP研究员的要求。在PPP越来越被隐性债务的阴影笼罩之际,这样一份文件的颁布,既不是收紧,也不是放开。对于我国PPP的长远发展来说,这是相关部门寻求PPP的稳定性和深远性的非常积极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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