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条件对比一览

主板对发行人的经营期限、股权规模、盈利水平、最低市值等有较高要求。上市企业大多是资本规模大、盈利能力稳定的大型成熟企业。
【创业板上市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条件对比一览】中小板是比主板小的企业。
创业板多从事高科技业务,成长性高,但往往成立时间短,规模小,业绩不突出,但成长性很大空。
科创板是独立于现有主板市场新成立的板块,主要瞄准新技术、新能源、高端制造、环保、生物医药等新兴领域。与其他三大板块相比,科创板允许企业上市而不实现盈利。
一个
主板

创业板上市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条件对比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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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主板公司的股票代码以600开头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主板公司的股票代码以000开头
1.主体资格:a股发行人应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八条
发行人必须持续经营3年以上。通过改制、变更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期限可以按照原账面净资产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为股份连续计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九条
2.公司治理:发行人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晓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义务和责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条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经营的效率和效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3.独立性:要有完整的业务体系,能够直接向市场独立运作;资产要齐全;人事、财务、组织和业务必须独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4.横向竞争: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横向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出现横向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5.关联交易: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明显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发行人应充分披露关联方关系,按照重要性原则适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6.财务要求: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累计超过3000万;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净经营现金流超过5000万元或者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20%;最近一期期末无损失赔偿;近三年财务报告无虚假记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7.股本及公众持股情况: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不低于3000万元;公有制至少占25%;发行时总股本超过4亿元的,可以降低发行比例,但不得低于10%;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导的股东之间不存在重大权属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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