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发布!扬州市区遛狗不牵绳将被罚款( 二 )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设置犬只免疫、登记一站式服务站点 , 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建立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 推行养犬管理事项网上办理 , 并与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
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应当记载下列信息∶
【新规发布!扬州市区遛狗不牵绳将被罚款】(一)养犬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犬只饲养地等;
(二)犬只的免疫接种信息、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等;
(三)变更、注销、补发犬只免疫证明等情况;
(四)需要记载的其他信息 。
第十七条 养犬人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
养犬人因客观原因不能饲养犬只的 , 应当妥善处理犬只或者送至犬只留检机构处置 。
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
第十八条 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悬挂犬牌;
(二)采取牵引带牵引等安全措施;
(三)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携带犬只进入开放式广场、公园等应当服从管理 , 并避开人群聚集区域;
(五)及时清理犬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泄的粪便;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九条 除展览、表演等需要外 , 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经营管理者 , 可以决定其经营管理的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 。禁止犬只进入的 , 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
不得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乘坐公共汽车 。
第二十条 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
犬吠影响他人生活时 , 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犬只造成他人损害的 , 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
第二十一条 犬只留检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要求 。
本市犬只留检机构 , 由公安机关负责管理 。
第二十二条 犬只留检机构收容下列犬只∶
(一)流浪犬只;
(二)走失犬只;
(三)被遗弃犬只;
(四)养犬人送交的犬只;
(五)违反相关规定被依法收容的犬只 。
第二十三条 已经登记的犬只被收容的 , 犬只留检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养犬人认领 , 养犬人应当支付因犬只收容产生的费用 。
养犬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认领犬只的 , 视为遗弃犬只 , 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第二十四条 未经登记的犬只被收容的 , 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领养;在规定期限内无人领养的 , 视为无主犬只 , 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只 , 可以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处置 , 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 ,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 , 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 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 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
第二十七条 病死以及死因不明的犬只 , 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
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犬只 , 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 , 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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