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每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增加六个月刑期 。
3、盗窃次数超过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刑期,但累计增加刑期不得超过一年 。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但同时具有下列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增加基准刑的幅度不得超过30%:
(1)入户盗窃的;
(2)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3)流窜盗窃作案的;
(4)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
(5)盗窃生产资料,未严重影响生产的;
(6)动用机动车辆作案的;
(7)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而盗窃的;
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
(1)确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30%;
(2)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者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一50%;
(3)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
多次入室盗窃金额不大会怎么判处 多次盗窃(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构成盗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多次盗窃,不论金额标准,都可处三年以下刑罚 。 犯盗窃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 具体量刑由法院根据情节而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历史地理知识|盗窃3次数额不大怎样判,在超市盗窃三次以上判刑案例】(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扩展资料
案例:多次盗窃,小偷小摸亦入刑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某、李某先后多次在东安县城内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以盗窃罪一审分别判处周某、李某罚金人民币3000元和1000元,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八个月 。
在2016年6月到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李某先后六次(周某六次、李某三次)窜至东安县大市场内盗窃五花肉、牛肉等各类食品,盗窃金额累计5000余元 。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李某均起了积极、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 被告人周某、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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