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地理知识|配阴婚是哪里的风俗,1997重庆冥婚事件(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了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 具体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另外,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 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 违反国家规定, 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 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
盗窃、侮辱、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客体为社会风尚和公共秩序 。 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尸体 。 所谓尸体, 是指自然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躯体 。 尚未死亡的被害人的身体, 不是尸体:无生命的尸体如已蜕化分离的, 则为遗骨或遗发, 不能称尸体 。 尸体, 一国家判例解释除整具遗体外, 还可以包括已经成形的死胎、尸体的部分及成为其内容的物;所谓遗骨, 指根据传统祭祖、纪念风习于以保留或应当存留的死者骨骸 。 一些国家明文规定其包括骨灰;另有的国家(如日本、韩国等)还明文把本罪的行为对象扩大为包括遗发、殓物等 。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行为 。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 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 过失盗窃、侮辱尸体者, 不构成犯罪 。
本罪属选择性罪名, 有盗窃或者侮辱尸体行为之一的, 即构成本罪 。 盗窃尸体后加以侮辱的, 仍只需按一罪处罚, 不必数罪并罚 。 杀人后为毁灭罪证、掩盖罪迹而毁坏、抛弃尸体的, 应以杀人罪从重处罚;杀人后为损害死者的尊严或者生者的感情而故意侮辱尸体的, 应当数罪并罚 。
“阴婚”究竟是什么?大多数人配阴婚的原因是什么?冥婚又称配骨、阴婚、鬼婚、灵婚, 是指有死者参与的婚姻 。 是一种部分国家的民间习俗 。
在中国, 订婚后的男女双亡, 或者订婚前就已夭折的儿女, 父母处于疼爱和思念的心情, 要为他们完婚, 就是冥婚 。 冥婚又分为“死人与死人”和“死人与活人”两种 。 另外, 过去认为祖坟中有一座孤坟会影响后代的昌盛, 不吉利, 所以要替死者举办冥婚 。
从前在民间冥婚多出现在富户, 贫寒人家很少有冥婚, 台湾早年乡下也曾流行 。 近年来中国北方冥婚现象的繁盛, 加上男多女少, 女尸奇货可居, 发生多起盗窃女尸案和杀女卖尸案, 多位女子成为冥婚习俗的受害者 。
扩展资料:
历史
冥婚在汉朝以前就有了 。 由于冥婚耗费社会上的人力、物力, 毫无意义, 曾予禁止 。 《周礼》云:“禁迁葬与嫁殇者 。 ”
宋代, 冥婚最为盛行 。 据康誉之《昨梦录》记载, 凡未婚男、女死亡, 其父母必托“鬼媒人”说亲, 然后进行占卦, 卜中得到允婚后, 就各替鬼魂做冥衣, 举行合婚祭, 将男、女并骨合葬 。
《元史·列女传》载:“子弟死而无妻者, 或求亡女骨合葬之 。 ”《明史·列女传》亦载:杨□死而其未婚妻殉;刘伯春卒, 而其聘女亦如之, 后皆迎柩合葬 。
清代, 这种妇女殉葬冥合的习俗, 随着贞节观的加强, 仍很盛行 。 直至晚清封建礼教受到西方精神文明的冲击才逐渐消失 。
明末清初的北京、天津等地仍有冥婚风俗的残余现象, 还有个别家庭办死人与死人结婚的“喜事”, 谓之“搭骨尸”, 男、女两家亲家, 谓之“骨尸亲” 。 早年, 这种“婚礼”的迎娶仪式多在夜间举行, 有时, 人们正在安睡之际, 忽被街巷里的鼓乐吵醒, 原来是“搭骨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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