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骗提成功后, 且超过规定时间仍拒绝退还, 不配合相关调查处理且态度恶劣的, 属于挪用性质, 将按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公积金提取, 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 。
单位核实职工提取材料后, 出具《提取申请书》, 单位经办人持上述材料来办理提取业务 。 如单位拒绝为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 或者职工账户已转入集中封存户的, 职工本人持上述材料来办理相关业务 。 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 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 。 由代办人办理的, 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 。 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 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 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 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 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6、租赁自住住房的, 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7、离休、退休的, 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出境定居的, 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1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
参考资料:
怎样才能取出全部住房公积金
按照国家规定, 缴纳公积金后, 符合相关条件的是可以将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的 。 一般情况下, 住房公积金是不允许全部提出来的, 只有在离职、调任、退休等特殊情况才可以全额提取出来 。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第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第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第三租赁自住住房,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第四离休、退休的;第五出境定居的;第六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第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第八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在购房合同、协议签订后1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 。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 离休、退休的;(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 出境定居的;(五)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 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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