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缴纳的社保怎么办,以前在外地交的社保怎么办( 二 )


5、缴纳的费用根据你自己的工资缴纳 , 如果你的工资比当地的最低基数要低那么就按当地的最低缴纳标准来缴 , 如果工资比最低基数高 , 那么就按你实际工资交 , 社保包括公司给你缴纳部分和自己缴纳部分2部分组成 , 公司缴纳比例为:当地社保基数(工资)*41.3% , 自己缴纳的比例为:当地社保最低基数(工资)*19%
6、如果后期你需要变动工做地点 , 那么你需要把社保一起转移过去 , 只需要到你现在缴纳社保当地办一个社保转移手续就行 , 直接转到你现工作地或者直接调回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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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已在外地缴纳社保怎么办 是这样的你辞职后 , 单位会为你办理停保手续 , 这样你的社保关系就自动从单位转到武汉市流动人员社保窗口了 , 你可以自己在你原单位所在区的社保处去办理自己交社保(带身份证和户口) , 也可以停保(带身份证) 。 社保在不同地区间是可以转入转出 。 不过转入转出的只是你的养老保险 , 而转出的养老保险只转你的个人账户 , 大约只有你全部交的钱的2/5 , 其他的钱都进了武汉市的社会统筹 , 所以社保如过在不同地区转入转出的话就是转一次少一次 。 我建议你如果在苏州有单位帮你交社保的话就不把武汉市的转过去 。 最后到你退休是看那边交的多在决定把其他地方的社保转到交的多的那个地区的社保去 。 你辞职后中间的社保你可以自己交也可以不交 , 社保只计算累计年限 , 不计算连续年限 , 你现在不交这段时间的钱以后也可以补 , 比较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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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地工作交社保怎么办理流程 异地用工社保如何缴纳?文/洪桂彬某外商投资企业HR咨询:我公司全国各地都有办事处 , 而公司总部也就是注册地在上海 , 请问公司给异地工作的员工缴纳综合保险是否符合劳动法?现有在天津办工作的一位员工认为 , 在异地工作公司应该为员工缴纳当地保险 , 请问如果这位员工在天津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有胜诉的把握吗?期待回复谢谢!答复:本例涉及三个层面的问题:(一)办事处的主体地位问题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分支机构含义界定的答复》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称“分支机构”是指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有固定经营场所、以自己名义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具有法人资格 , 其民事责任由其隶属企业法人承担的经济组织 。 据以上规定 , 如果不开展经营 , 只是联络和办事的机构(办事处) , 既不属于分公司 , 也不属于分支机构 。 在新《公司法》实施以前 , 原《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曾规定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当申请登记 。 当时公司设立办事处须经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 新《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生效后 , 情况发生了变化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办理外商投资的公司办事机构的登记 。 原已登记的办事机构 , 不再办理变更或者延期手续 。 期限届满以后 , 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或根据需要申请设立分公司 。 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分公司可以从事公司经营范围内的联络、咨询等业务 。 以办事机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 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 可见 , 新情势下 , 外资企业设立办事处无须经工商登记 , 但只能从事联络咨询工作 , 不得以办事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 。 (二)异地用工的社会保险问题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 社会保险登记实施属地管理 。 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 , 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 , 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跨地区的缴费单位 , 其社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 。 意见不一致时 , 由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登记地 。 你单位总部注册在上海 , 由于办事处不属于分支机构 , 所以在当地缴纳社保缺乏主体条件 。 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是上海公司 , 则在上海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 , 由于社会保险缴纳与用工登记手续紧密相连 , 因此 , 在外地办事处工作的员工若为非上海户籍 , 你单位可以为其缴纳综合保险而无须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 。 (三)劳动仲裁的诉讼主体资格与履行地的证明责任问题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规定 ,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主体必须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适格主体:根据现行法 , 申请劳动仲裁适格主体主要包括: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 3)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台港澳人员和定居国外人员 。 4)非法用工单位和童工事故伤害涉及的主体 。 办事处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 , 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与办事处发生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仲裁委员会不会受理 。 因此 , 你公司员工若申请仲裁只能以上海公司作为被申请人 。 员工向上海公司申请仲裁的 ,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 ,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 , 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管辖 。 法律确认了履行地优先的管辖原则 , 但司法实践当中 , 仍然要求劳动者承担履行地的证明责任 。 对公司来讲 , 若在天津遭遇仲裁 , 可以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权异议 。 以便利在上海解决争议 。 编后语:企业异地用工管理实践当中 , 常常出现公司总部愿意为异地员工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 , 与此同时取消公司注册地的社会保险缴纳 , 此蕴含一定的劳动争议风险 。 假如用工登记在上海 , 实际上班在深圳 , 员工保险在深圳缴纳(许多公司通过委托外包公司代缴的方式操作) , 由于上海不缴纳任何社会保险 。 员工未来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 可能会得到仲裁支持 。 建议企业要求员工提供每月社会保险缴费清单作为免除公司总部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责任的凭据 , 并通过《协议》的形式明确社会保险缴纳方式、违约责任的承担等问题 。 此有利于预防争议及将企业风险控制到最低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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