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地理知识|异地施工如何纳税,跨省施工如何缴纳税款( 四 )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⑴利息支出的扣除 。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 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 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 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 准予扣除 。
⑵计税工资的扣除 。 条例规定, 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 这意味着取消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 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 。 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 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 则不予扣除 。 今后, 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制定与《实施条例》配套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对“合理的”进行明确 。
⑶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 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以前的扣除标准(提取比例分别为14%、2%、8%), 但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 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了 。 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 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 实施条例规定, 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 准予扣除;超过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⑷捐赠的扣除 。 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在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的, 允许扣除 。 超过12%的部分, 准予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扣除 。
⑸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 业务招待费, 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 。 税法规定, 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 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 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扣除: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 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也就是说, 税法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 。 一方面, 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列支60%, 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 通过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 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 最高扣除额限制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这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 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 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
⑹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扣除 。 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 在省级税务部门认可的上交比例和基数内,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⑺残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 。 对纳税人按当地政府规定上交的残疾人保障基金, 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⑻财产、运输保险费的扣除 。 纳税人缴纳的财产 。 运输保险费, 允许在计税时扣除 。 但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 则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
⑼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 。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 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 则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 但租赁费中的利息支出 。 手续费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
⑽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扣除 。 纳税人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 提取的标准暂按财务制度执行 。 纳税人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
⑾转让固定资产支出的扣除 。 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是指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清理费用等支出 。 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
⑿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的扣除 。 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 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准予扣除 。 这里所说的净损失, 不包括企业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 。 纳税人发生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 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可以在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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