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司法解释 , “特殊情况”应包括如下情形:(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现;(2)罪犯已经基本丧失活动能力 , 并有悔改表现 , 假释后不会再危害社会;(3)罪犯有专门技能 , 有关单位急需使用;(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 , 需本人照顾 , 请求假释的 , 在司法实践中 , 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 。
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除外;(5)为了进一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 , 执行对未成年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 对犯罪时未成年 , 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 不致再危害社会的;(6)为了政治斗争的需要 , 对某些具有外国国籍或不属于大陆籍的罪犯而适用假释;(7)其他特殊情况 。
(四)不能适用假释的情况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 不得假释 。 (1)不管对罪犯所判处的是什么刑种与刑期 , 对累犯不得假释 。
(2)对实施了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 , 并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 不得假释 。 “暴力性犯罪”除了上述列举的几种犯罪外 , 还包括其他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 , 如伤害、武装叛乱、武装暴乱、劫持航空器等罪 。
(3)对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 , 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 , 也不得假释 。 此外 , 法律对适用假释规定了严格的司法程序 ,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 根据刑法第82条规定 , 对于犯罪人假释的 ,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 ,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 对符合假释条件的 , 裁定予以假释 。
三、假释的程序 根据刑法第82条的规定 , 假释依照减刑程序进行 。 此外 , 根据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 , 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 , 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 , 应即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
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假释的 , 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假释的 , 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 。 (2)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 , 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 , 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 , 应当报送报请核准假释案件的报告、罪犯具有特殊情况的报告、假释裁定各15份以及全案卷宗 。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 , 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 , 予以核准的 , 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 , 应当作出撤销原裁定、不准假释的裁定书 。 四、 假释的考验期限与假释的撤销 假释是对正在服刑改造的犯罪分子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 , 这种提前释放并不意味着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 而是在刑罚执行期间将犯罪分子放在社会上进行改造 。
为此 , 刑法对假释犯的考察做了明确的规定 。 (一) 假释犯的监督机关 根据刑法第85条的规定 ,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 , 在假释考验期内 , 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 (二) 假释犯的考验期限 犯罪分子的假释考验期限因原判刑罚及执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
根据刑法第83条的规定 ,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 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 。 刑法对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则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为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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