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 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 按照1吨计算 。 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 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 。 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 一律按照1吨计算 。
5.条例和本细则所称的自重, 是指机动车的整备质量 。
6.对于无法准确获得自重数值或自重数值明显不合理的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辆核定计税依据 。 对能够获得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 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差额作为车辆的自重;无法获得核定载质量的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确定自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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