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二 )


(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
第十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屡犯不改的 。
第十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 , 不再处罚 。
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 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 , 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 , 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结伙斗殴 , 寻衅滋事 , 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谎报险情 , 制造混乱的;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
第二十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 ,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 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四)经营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群众聚集的场所 , 违反安全规定 , 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五)组织群众集会或者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等群众性活动 , 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 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六)违反渡船、渡口安全规定 , 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七)不听劝阻抢登渡船 , 造成渡船超载或者强迫渡船驾驶员违反安全规定 , 冒险航行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八)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 , 挖掘坑穴 , 放置障碍物 , 损毁、移动指示标志 , 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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