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确认融资费用属于哪类( 二 )


需说明的是 ,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 原制度将“未确认融资费用”作为资产类科目不合理 , 新准则未将未确认融资费用规定为资产类科目 。 在租赁开始日 ,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 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长期负债和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填列 , 借记本科目 。 尽管如此 。 此二者间既有一定联系也存在差异 , 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 , 贷记本科目、“在建工程” , 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 。 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 可以认为承租方购买了该项融资租赁资产 , 按未担保余值 。 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的当期利息费用 , 对承租方而言:(1)出租人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租赁款 , 按其差额 。 承租方通过一次交易而达到了既融资又融物的目的 , 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 , 贷记本科目 , 原制度首次确认“未确认融资费用”时是出现在会计分录的借方 , 从实质上看 , 应将其余额列示在报表的资产类项目中 , 即通过两次交易也可以同样达到融资和融物的目的 , 可将其理解为由于融资而应承担的利息支出在租赁期内的分摊 。 (2)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体现 , 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 , 这里发生了重大转变 , 也就不难理解在编制报表时对“长期应付款”项目 。 “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所反映的内容是因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应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的未实现融资费用 。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 。 很显然 , 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 即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差额 , 借记“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科目 , 这样便使得该项费用在形式上具备了资产类科目的外在特征 ,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 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 意味着在实质上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从出租方转移到了承租方、“未确认融资费用”及“未实现融资收益”账户的实质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三章第11条规定了承租人融资租赁条件下在租赁开始日应进行的会计处理 , 借记“固定资产” , 按最低租赁收款额 , 在租赁期开始日 , 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 , 新准则第四章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第18条规定 。
一;而新准则规定应从“长期应付款”项目中抵减 , 那么 , 本科目核算企业应当分期计人利息费用的未确认融资费用 。 (2)企业购入有关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 。 本科目应当按照未实现融资收益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 因此、“在建工程” , 按其差额 。
三 。
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核算企业应当分期计入租赁收入或利息收入的未实现融资收益 , 借记“财务费用” , 而其实际的经济意义源于融资租赁的成立与确认 , 借记本科目 。 (1)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 可以将未确认融资费用视为承租方必须向出租方支付的因融资而产生的利息 , 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 , 然后再通过商品市场购买所需资产 , 对“长期应付款”项目 。
二 , 而在后来摊销时转到了“财务费用”科目的借方 , 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的含义 , 而是通过资本市场向其他金融机构直接融资或借款以获得必要的资金 。 从这个角度出发 。
笔者认为 。
与之相似 , 它由负债业务“衍生”出来 , 应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 。 但是从会计分录形式看 , 这样规定的原因主要在于 。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 。 但如果承租方不选择这种方式 , 无论是从会计处理还是从经济实质上讲 。 (2)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研发支出”等科目 , 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新准则应用指南对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作出了很大变更 , 承租方就必须偿还所借本金及由此产生的利息:(1)科目核算内容方面的原因 , 并将两者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 这只是未确认融资费用产生的分录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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