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怎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本期计提( 四 )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后固定资产应按照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 即按未来适用法计提折旧 。 而税法规定按照会计准则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发生实质性损害前不得扣除 , 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 以后会计计提的折旧小于税法计提的折旧时 , 应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
净残值调整后折旧计提
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净残值的预计由于仅仅是估计 , 因而带有很大的不准确性 , 有时偏离度还会很大 。 根据准则规定 ,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 , 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调整 。
修正后采用的会计估计比修正前更合理 , 更能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 因此 , 企业应当调整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净残值 , 按未来适用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 但根据税法的规定 ,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 , 不得变更 , 折旧年限也不能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 。
资产评估增值后折旧计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077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050号)的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 应相应调整账户 , 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 , 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 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 , 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
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 , 可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①据实逐年调整 。 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 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 , 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 , 费用的数额 , 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 , 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 , 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
②综合调整 。 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 , 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 , 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 , 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 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 所以 , 资产评估增值后计提的折旧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
企业取固定资产折旧计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095号)”规定 , 对于企业取得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应当根据适当证据(包括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确定折旧程度 , 再乘以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 , 确定该固定资产的预计最低折旧年限 。
也就是说 , 企业取得已经使用过的旧的固定资产 , 一般可以按其尚可使用年限确定折旧年限 , 尚可使用年限可根据资产的磨损程度、使用状况合理确定 。 取得的固定资产在原企业即使已提足折旧了 , 仍可以按新的计税基础在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 。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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