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掉了怎么办,纸质发票丢失了怎么办( 二 )
以及根据《关于明确在线开具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函[2010]67号)的规定: 付款方遗失已开具发票 , 由付款方刊登遗失声明 , 由开票方按遗失发票代码、号码查询打印(复印)发票图片 , 加盖开票方公章作为入账凭证 。 付款方刊登遗失声明作为记帐凭证附件备查 。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7]156号)
第十七条对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 购买方可凭销售方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和记账联复印件到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验证相符后 , 凭记账联复印件及《验证结果通知书》作为记账凭证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九、已开具发票的发票联遗失处理问题
(二)受票方将发票联遗失的 , 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受票方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 在登报声明作废后接受行政处罚 。
2.受票方凭作废声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开票方索取该份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 , 开票方应在存根联复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交予受票方 。
3.若受票方丢失的发票为单联发票的 , 由开票方重新开具发票给受票方 , 重开时须备注说明原遗失的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票金额等内容 , 并将受票方作废声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存作为重开发票的依据 。
发票掉了怎么办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 , 首先要到办税厅领取并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 并且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 , 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 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 , 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
【发票掉了怎么办,纸质发票丢失了怎么办】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 , 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 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 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 , 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 , 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 , 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 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 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 , 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
扩展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92号)规定: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 , 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
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 , 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并可视具体情况 , 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 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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