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起止如何计算( 三 )


【刑期起止如何计算】有期徒刑 , 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 , 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 有期徒刑的刑期 , 刑法规定从判处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 。 所谓“判决执行之日” , 是指人民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日 。 服刑期间 , 确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的 , 可以减刑;符合一定条件的 , 也可以假释 。 刑法第45条规定 , 除刑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外 , 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 第一 , 死刑缓期执行的 ,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 如果没有故意犯罪 , 二年期满以后 , 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 二年期满以后 , 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 , 查证属实的 , 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执行死刑 。 第二 ,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 , 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 , 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 , 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 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 , 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 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 , 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 , 附加刑仍须执行 , 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 , 合并执行 , 种类不同的 , 分别执行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 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 , 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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