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作用有哪些,论述国际法是不是法律( 三 )



矫正作用
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 , 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 。 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 , 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矫正 。

预防作用
对于法律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 。 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 , 即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 , 什么是可以做的 , 什么是绝对禁止的 , 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 , 违法后能不能变通 , 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 。

最终作用
1、法律的最终作用:就是维护社会秩序 , 保障社会群众的人身安全与利益 。
2、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 , 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 , 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 , 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 , 也就是说 , 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 , 它涉及的对象主要是指本人的行为 。
3、法的评价功能(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 , 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 , 也就是说 , 法的评价作用涉及的是法的律他作用 , 即对他人的行为的评价 , 这是区别指引作用(涉本人的行为)和评价作用(涉他人的行为)的关键所在 。
4、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 , 也就是说 , 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 , 这里的人们应作广义的理解 , 即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 。
5、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 , 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的作用 , 也就是说 , 法的强制作用只能针对违法犯罪人的行为 , 如果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 那么法的强制作用就不能显现 。
6、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 , 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的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 , 也就是说 , 法的教育作用针对的是一般人的行为 , 例如 , 通过对违法行为实施法律制裁不仅对违法者本人起到警示、警戒的作用 , 而且也对一般人产生了教育性影响 。
法律的规范作用有哪些 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 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 , 对法的作用的分类 。 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看 , 具有规范作用 , 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从本质和目的看 , 法又具有社会作用 , 社会作用是法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 这种对法的作用的划分使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相区别 , 突出了法律调整的特点;同时 , 又明确了各个时期法律目的的差异 。 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 。 法的这五种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 , 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 。 但是 ,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 , 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 , 由于法律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 , 法的规范作用的实现程度是会有所不同的 。 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 在这里 , 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 。 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个别性指引 , 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一种是规范性指引 , 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 。 个别指引尽管是非常重要的 , 但就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言 , 规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义 。 从立法技术上看 , 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确定的指引 , 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 , 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 , 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 。 一种是不确定的指引 , 又称选择的指引 , 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 , 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 评价作用是指 ,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 , 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 这里 , 行为的对象是他人 。 在现代社会 , 法律已经成为评价人的行为的基本标准 。 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 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 法的教育作为对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 促使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具有重要作用 。 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 , 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 法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 , 包括公民之间、社会组织之间、国家、企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行为的预测 。 社会是由人们的交往行为构成的 , 社会规范的存在就意味着行为预期的存在 。 而行为的预期是社会秩序的基础 , 也是社会能够存在下去的主要原因 。 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 这里 , 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反者的行为 。 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让人们遵守 , 是希望法律的规定能够转化为社会现实 。 在此 , 法律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 离开了强制性 , 法律就失去了权威;而加强法律的强制性 , 则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权威 。 社会作用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确定法的作用 , 如果说法的规范作用取决于法的特征 , 那么 , 法的社会作用就是由法的内容、目的决定的 。 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了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 。 三个领域即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两个方面即政治职能(通常说的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 当然 , 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 , 但是 , 法律不是万能的 , 原因在于:(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 , 因此 , 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 , 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3)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 有些社会关系(如人们的情感关系 , 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 , 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 , 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 在实践活动中 , 法律必须结合自身特点发挥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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