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工作交接的移交内容包括哪些( 四 )



第三十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 , 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 , 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 , 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

第三十一条 交接完毕后 , 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 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 , 交接日期 , 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 , 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 , 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 存档一份 。

第三十二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 , 不得自行另立新帐 , 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

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 ,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 , 并办理交接手续 。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 , 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 , 经单位领导人批准 , 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 , 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任 。

第三十四条 单位撤销时 , 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 , 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 , 编制决算 。 未移交前 , 不得离职 。 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

单位合并、分立的 , 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

第三十五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
会计交接工作要交接些什么 , 有哪些是要注意的?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是会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
《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 ,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情交接手续 。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 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 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 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 ”这是对会计人员工作交接问题作出的法律规定 。 做好会计交接工作 , 可以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做好会计交接工作 , 可以防止因会计人员的更换出现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等现象;做好会计交接工作 , 也是分清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责任的有效措施 。
除《会计法》规定的“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形之外 , 会计人员在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时 , 也应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 ,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 , 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 , 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 , 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 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 , 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如下: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 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 , 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①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 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 , 结出余额 , 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
③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 , 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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