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三 )



事故调查报告提交是有限期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 ”也就是说无论遇到什么情况,事故调查组必须在120日之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
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调查报告提交的期限是必要的,事故调查必须保证及时性和公开性,如果不能及时提交调查报告、发布事故情况,民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很可能产生抵触心理、形成积怨,政府公信力也会受到损害 。 及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也是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能够顺利运行的一个重要环节,只有保证每个环节畅通,才能保证整个制度的合理顺利运行 。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
3.事故的简要经过 。 事故的简要经过是对事故全过程的简要叙述 。 核心要求在于“全”和“简” 。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
1)对于人员伤亡情况的报告,应当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 。
2)对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主要指事故所导致的建筑物的毁损、生产设备设施和仪器仪表的损坏等 。
3)由于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直接影响事故等级的划分,并因此决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后续重大问题,在报告这方面情况时应当谨慎细致,力求准确 。
5.已经采取的措施 。
6.事故的补报 。
1)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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