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过程要多久( 三 )


书面结论的内容主要是明确判断: 病人是否确实患有当前医疗技术无法治愈的不治之症 该不治之症是否确实给病人带来了极端痛苦 病人是否已经处于临近死期的状态 是否确实是除了安乐死以外别无其他办法可使病人在一个较长的连续的时间内摆脱病痛 。 书面结论须详细论证得出结论的医学根据 。 法院将几份书面结论进行比较 , 结论一致的 , 即当几份书面结论全部为肯定的时候 , 才能视为初步具有符合安乐死的法定条件 。 若有任意一份书面结论中的任一条结论为否定时 , 则法院裁定该病人不得申请安乐死 。 但病人可以要求复诊 , 复诊仍须按上述程序进行 。 复诊三次 , 还是不能达成一致结论的 , 法院裁定不得申请安乐死 , 亦不得再次要求复诊 。
在诊断结论作出以前的“等待期”中 , 病人可随时撤回申请(授权即无效);也可单独撤回授权而另行授权 。 撤回须制作撤回书 。 撤回权正式行使之前 , 必须告知法院 。 法院工作人员和公证人员到场 , 由法院主持撤回意愿的表达活动 , 病人在撤回书中表达撤回的意愿 。 由公证机关制作公证书 , 以证明撤回的程序合法有效 。 最后 , 诊断的书面结论、裁定书、撤回书、公证书装入案卷 , 由法院保管 。
(3)达成安乐死实施协议
对于初步达成安乐死实施条件的情况 , 法院必须及时组织进行达成实施安乐死协议的活动 。
病人、病人将要授权的医师、病人的亲属和朋友、法院工作人员、公证人员必须全部到场 。 “实施安乐死协议”为标准格式 , 病人在协议书中书面表达其授权意愿(关于授权的书面表达的问题 , 按申请的书面表达的规定办理) 。 公证机关制作公证书 , 以证明授权行为合法有效 。 然后 , 协议书交给病人授权的医师 , 医师必须在7天内决定是否接受授权 , 无论接受与否都得在协议书中表达自己的决定 。 若决定不接受授权 , 应当及时通知法院 , 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病人 , 病人可以另外选择医师授权 。 决定接受授权的 , 应当及时通知法院 , 法院应当及时主持最后的达成协议的活动 。 病人、医师双方在协议书上作最后签字 。
医师非有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撤回对授权的接受 。 撤回活动按前述程序进行 。 最后签字以后 , 由公证机关制作公证书 , 以证明协议的内容和达成协议的程序合法有效 。 法院监督人员在监督书上签字 。 协议书、公证书、监督书、撤回书装入案卷 , 由法院保管 。
(4)进入“第二等待期”
病人撤回申请的 , 可以在自撤回申请之日起的7天之后再次申请 , 7天之内不得再次申请 。 撤回书、公证书、再次申请的申请书装入案卷 , 由法院保管 。
医师没有撤回的 , 应当及时设计实施安乐死的方案 , 并制作计划书 。 计划书要确定具体的实施时间 。 计划书得有医师的签字和其所在医院加盖公章 。 制作计划书时 , 可以征求病人及其亲属或朋友的意见 。 计划书必须得到病人及其亲属或朋友的认可 。 认可活动由法院主持 。 认可的 , 在计划书上签字;有异议的 , 可当场与医师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字;当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 医师必须在3天之内修改 , 若修改两次以后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 法院裁定不得实施安乐死 。 认可活动也得由公证机关公证并制作公证书 。 计划书(附本)、公证书装入案卷 , 由法院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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