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创新 金融委定调金融创新与监管之争: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

近期市场讨论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关系时,国务院金融委专题会议聚焦相关话题,发出权威声音10月3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指出,当前金融科技和金融创新快速发展,必须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关系要贯彻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尊重国际共识和规则,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既要鼓励创新、促进创业,又要加强监管,全面依法将金融活动纳入监管,有效防范风险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工作,平等对待同类业务和同类主体就在一周前的10月24日,阿里巴巴创始人、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马云在第二届外滩金融峰会上,大谈金融科技、金融创新、监管,抛出了许多“爆炸性”言论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市场热议“财务委员会的特别会议非常及时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告诉采访人员萨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认为,金融委专题会议表明,金融创新有前提和基本任务,即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关系,释放数字经济时代的监管。审慎对待金融创新,关注和关注金融风险,“尊重国际共识和规则”马云在外滩金融峰会上指着《巴塞尔协议》,认为《巴塞尔协议》制约了欧洲在金融数字化方面的整体创新公开资料显示,巴塞尔协议是巴塞尔委员会在全球范围内制定的主要银行资本和风险监管标准。自1988年推出第一个标准文件以来,已演变为巴塞尔协议III,可以说是全球通用。金融监管的基础巴塞尔协议三的监管指标体系是由资本充足率、杠杆率和流动性指标作为一个整体构成的。对于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还提出了额外的资本要求和准备金约束马云将《巴塞尔协议》形容为“老年俱乐部”,认为它“必须解决运行了几十年的金融体系老化问题,而且体系复杂。”但中国不是金融系统性风险。作为一个新兴的发展中国家,缺乏一个健康的金融体系是有风险的财务委员会专题会议指出:“必须贯彻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尊重国际共识和规则,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事实上,巴塞尔协议的实施也是灵活的财政部副部长邹嘉仪在外滩金融峰会上也提到了巴塞尔协议。她表示,面对疫情冲击,巴塞尔协议三实施期限适度放宽,各国金融监管容忍度适当提高,对维护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复苏发挥了重要作用。资深学者张飞宇在10月31日晚发表的《关于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几点认识》一文中指出,“面对影子银行这样的创新业务,必须强调监管的一致性,尤其是关注新巴塞尔协议。作用和实施他认为,现在不是讨论《巴塞尔协议》的时候,而是要强调如何将《巴塞尔协议》应用于创新业务《巴塞尔协议》诞生之初,是为了确保银行监管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强调对同一银行业务应适用相同的监管标准10月25日,在第二届外滩金融峰会上海峰会暨方成金融科技论坛上,中国证监会原主席肖钢发布了CF40项目报告《数字金融创新与监管——如何构建前瞻性、均衡性的国际监管框架》。还建议构建数字金融监管框架,打造巴塞尔协议III升级版,并根据数字金融发展实践增加新的监管指标“同等对待类似业务和类似主体”财务委员会专题会议提出,监管要“同等对待类似业务和类似主体。”在金融科技概念流行的同时,许多观点试图将金融科技与传统金融业务、“新金融”和“旧金融”区分开来一周前,马云提出了“新金融体系”的概念他认为,“如今的银行延续了当铺的理念,抵押贷款和担保就是当铺。”抵押贷款的典当行理念无法支撑未来30年世界发展的金融需求有必要利用技术能力,用基于大数据的信用体系取代当铺理念马云说,未来金融体系的唯一标准应该是它是否具有包容性、包容性、绿色性和可持续性。大数据、云计算和背后的区块链等前沿技术如今可以承担重大责任同样在第二届外滩金融峰会上,财政部副部长邹嘉仪指出,金融科技并没有改变依靠信贷和利用杠杆的金融本质“金融科技本质上是一种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活动无论是叫金融科技还是科技与金融,我们都不能忘记金融属性,不能违背金融运行的基本规律,否则必然会受到市场的惩罚第十三届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主任尚福林也表示张飞宇在文章中指出,进入金融服务行业的BigTech本质上是一种金融服务,并没有改变基于信息处理的金融中介模式,只是将原来的部分关系贷款变成了交易贷款“事实上,目前的金融科技业务与传统银行没有本质区别在中国几家BigTech公司的金融业务中,最赚钱的业务是消费信贷业务,这本质上是一种扩散模式”张飞宇说道对于银行的“当铺思维”,张飞宇认为,从事金融服务的BigTech在实际放贷中使用抵押物,就像银行贷款一样。抵押物至少有三种:现金担保、应收账款担保和展位费担保因此,张飞宇认为,对待金融科技业务,从规范业务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角度出发,必须对承担风险的业务环节进行金融监管,必须遵循金融监管的一般规律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在第二届外滩金融峰会上明确表示,无论是“移动金融”、“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数字金融”、“智慧金融”,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监管。本质还是金融,同一业务适用同一监管的一致性原则苏也提到,金融创新其实就是技术创新,而金融业务本身并没有太多的创新。从监管职能划分来看,有央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从金融消费者接触的产品来看,投资理财、借贷保险其实都在监管的框架之内“有必要鼓励创新”“加强监管”强调金融监管和金融安全,有必要扼杀创新吗?金融委专题会议明确指出,既要鼓励创新、促进创业,又要加强监管,全面依法将金融活动纳入监管,有效防范风险“做无风险创新就是扼杀创新。这个世界上没有无风险的创新在许多情况下,将风险控制为零是最大的风险”马云说资深学者周伟在央行媒体金融时报客户端撰文指出,大型互联网公司进入金融领域存在四大问题和风险:一是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二是产品和业务边界模糊,为监管套利提供了可能;三是信息技术的可控性和稳定性风险;第四是数据泄露和侵权的风险;第五是系统性风险。金融风险传染可能在很短时间内迅速演变为系统性风险张飞宇还提到了垄断风险、金融风险传染和隐私泄露风险。此外,他认为一些BigTech公司存在扭曲的财务价值,可能会诱发过度的债务消耗苏认为,当前金融创新存在两大风险。一是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以及以创新为名的非法集资,如ICO另一个是技术风险。以科技的名义从事实质性的金融活动,甚至形成金融机构化的趋势。“最近各界对大型科技公司的讨论,恰恰是这种担忧。”董希真告诉采访人员,金融监管非常重要,不能削弱,只能全面加强“良好的金融监管不会阻碍金融创新,而是为金融创新和金融稳定提供保障因此,有必要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稳定”董希淼写道张飞宇还在文章中指出,金融监管部门要敢于对BigTech的监管说“不”,否则很容易被其科技属性误导,被舆论绑架,得不到有效监管,最终扭曲市场,产生金融风险董希真认为,金融监管也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从监管模式来看,分业监管和机构监管模式存在监管空白和监管漏洞,跨行业、跨领域的跨市场金融风险防范不足;从监管对象来看,存在监管不对称,对从事金融的非金融机构的监管越来越少、越来越软;从监管体系来看,大量规章制度不断出台,但水平较低,监管权限不足,尤其是非金融机构“良好的数字金融监管不仅要为数字金融发展营造包容审慎的监管环境;也要与时俱进,提高监管的协调性和有效性,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肖钢在《数字金融创新与监管——如何构建前瞻性、均衡性的国际监管框架》报告发布会上表示肖钢指出,传统监管关注“大而不倒”的风险,而新数字金融监管不仅要关注大机构,更要关注小而散的长尾风险数字金融监管已经超越金融机构,需要多元治理和加强国际合作报告指出,建立适应性强、效果好的创新型数字金融监管框架,需要在原有监管框架基础上形成“双导向、三支柱、多元治理”的新体系双重定位是坚持风险导向和技术导向并重,更加注重技术的监管三大支柱,一是审慎监管,二是业务监管,三是技术监管周伟在文章中也提到了审慎监管和技术监管。他还表示,加快建立有效的大型互联网企业监管框架,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完善监管体系;严格市场准入,全面实施职能监管;在平衡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上,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数据管理,防止数据垄断除了完善宏观审慎管理,董希淼还提出了几点改进建议:加强监管协调,充分发挥国务院金融委作用,实行职能监管,减监管空白、多头监管;完善监管法律,尽快完成《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修改,为加强监管提供法律支持;坚持对称监管,通过改进监管方式鼓励金融机构良性创新,加强对互联网平台上特殊大型科技公司的监管;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逐步实施巴塞尔协议,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治理,推动金融业“走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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