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家庭 地下代孕愈演愈烈 谁来保护中国数百万失独家庭的权利( 十 )


只是,如由社会组织予以救助,其申请程序和申请条件并不会较之行政主体更好,也可能存在程序性负担较重的弊端。二是救助实施主体的审查甄别。只有经过救助实施主体的审查甄别,认为失独家庭符合条件的,才可给予救助。审查甄别是为防范和减少失独家庭的欺诈。这种审查甄别必须是由具有公信力的主体实施,显然,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与权威性较之社会组织更高。另外,这种审查甄别是一种实质审查还是一种形式审查,亦需明确。要确认失独家庭是否符合条件,仅仅通过表面形式上的审查似乎还不够。为确保被救助对象确实属于应当被救助的失独家庭,还需要通过访谈、面谈、家庭实地调查等方式,确保失独家庭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的。因此,只有行政主体才有更多的手段和方法来实施审查甄别。综上,国家直接扶助失独家庭代孕的模式更为可取。
支持资金
国家对失独家庭的扶助需要有强大的扶助资金作为基础。国家本可以通过财政拨款的方式保障扶助资金,国家的财政收入虽然颇为丰盈,但国防、教育、医疗、环境等方方面面都需要投入,在许多领域也是捉襟见肘,社会保障的扶助缺口尤其大,是故,单单通过国家财政全面保障失独家庭代孕也有一定的困难。一种主张是,将社会抚养费用于失独家庭代孕的保障,就可以保证拥有足够的扶助资金。这些超生罚款正是来源于那些不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人所缴纳的罚款,而用这些资金去扶助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失独家庭,正可扭转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公平的看法。实际上,这种主张也不太切合实际。因为这些社会抚养费早已被地方政府挪作他用,要地方政府再专款专用,无异于缘木求鱼。
因此,在国家的指导下,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失独家庭代孕救助是可行的。现代国家治理不仅强调国家作为提供公共服务产品主体的责任,而且强调责任主体和执行主体的二元化,即责任主体与提供主体分离,引入多元主体和竞争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保障失去独立的家庭的繁衍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然而,这种公共服务的提供不能由市场主体发起或主导,而只能由国家主导。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的制约,以及政府支出偏好和行政效率的影响,包括代孕权保障在内的失独家庭社会保障仍存在国家责任不到位的情况。这就需要社会力量在一定时期内分担国家财政压力。因此,《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广泛动员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发挥慈善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中的重要补充作用”,基本公共服务“由有资质、有信誉的社会组织、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承担”。当然,需要明确的是,只有国家才有这样的政策引导能力,只有国家才能提供基本的资金支持,引导社会资本的方向。
因此,一种具体可行的做法是,由国家主导,社会力量参与,成立扶助失独家庭代孕的基金。基金由国家与社会力量共同出资成立,交由社会组织按照市场化的方式运作,所募资金可以再投资以获得收益。当然,基金所有的收益都只能用于扶助失独家庭代孕。当然,国家不仅需要在税收等方面对社会组织进行必要的激励,还需要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用途。
支持标准
首先,“保基本”还是“保充分”?所谓“保基本”,就是国家仅保障失独家庭代孕的必要的基本开销,而其他一些非基本的开销则不在保障范畴内。所谓“保充分”,则是指失独家庭代孕的所有必要开销都由国家予以保障。如果仅仅“保基本”的话,将造成一些贫困失独家庭因为承担不起其他非基本开销而无法实施代孕行为,或者使其陷于更为窘迫的境地;而如果要“保充分”的话,许多地方财政往往无法承受这种巨大的开支。因此,在目前的财政状况下,“保基本”是更优的选择,毕竟让大部分失独家庭能够享受到代孕权利,是当前制度建设的主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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