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家庭 地下代孕愈演愈烈 谁来保护中国数百万失独家庭的权利(11)


二、“保护什么”?在“保基本”的情况下,国家只保障代孕必要的基本费用。但是,必要的基本支出是什么?代孕需要花费的项目很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医院代孕的生育费用。比如在医院检测的费用,获取精子和卵子的费用,冷冻的费用,特殊怀孕方法的费用,手术的费用,分娩的费用等等。第二,支付给代孕女性的费用。比如必要的补偿、营养、护理等。第三,违约或侵权赔偿。一般来说,在医院发生的代孕生育费用是必要的基本费用,这是毫无争议的。但代孕妇女的报酬、照顾代孕妇女的费用、代孕妇女生育风险补偿、残疾婴儿补偿等容易引起争议。笔者认为,从“保基本”的角度来看,大部分失去家庭的家庭应该尽可能得到国家救助。如果这些费用包含在必要的基本费用中,这些费用如果发生,将是巨大的,还会导致一些不道德的行为,如串通舞弊或让损失扩大。因此,这些费用不应计入必要的基本支出,应由失去家庭的家庭承担。
最后,“保多少”?即失独家庭可以报销的比例。一方面,鉴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并不平衡,应当允许各地根据自己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当地生活水平制定自己的保障标准;另一方面,如果保障水平过低,报销比例偏低,将导致许多家境贫寒的失独家庭代孕权利难以实际享有,因而,国家有必要统一制定最低标准,各地不得低于该最低标准,但允许经济发达地区给予失独家庭代孕更多更好的经济扶助。当然,还一个问题值得关注:富裕的失独家庭是否需要保障?如需保障,是否需要减少报销比例?实际上,国家负有扶助所有失独家庭的责任,不应以失独家庭经济状况作为判断标准,或者作为豁免或减少国家责任的标准,对所有的失独家庭应一体对待,只要失独家庭符合条件且向国家申请并获批,国家即应给予必要扶助。
▍结论
当前,我国失独家庭已成一定规模,其保障问题理应受到充分重视,尤其是失独家庭代孕问题已成为不可回避的社会热点问题。基于失独家庭的特殊性,在对辅助生殖技术严格规范的前提下,对其有限开放代孕并不违反伦理道德,在法理和情理上均具有合理性。再者,新修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最终并未明确禁止代孕,立法态度的转变与保留恰恰也说明此问题确有讨论必要。当然,也有必要对其进行严格限制。而且,失独家庭因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而承受失独的不利后果,其选择代孕方式实现再生育应获得国家保障。国家不仅有此职责,亦有此能力。因此,国家不仅应在失独家庭代孕条件、代孕程序、代孕合同、代孕监管等方面进行制度构建,维护失独家庭代孕秩序,还应在失独家庭代孕扶助模式、扶助资金、扶助标准等方面制定制度,保障失独家庭、代孕女性、代孕所生婴儿的合法权益。
同时,失去家庭的家庭的代孕行为必然会导致冷冻胚胎的归属和处置。有鉴于此,夫妻双方都享有合法的生育权,所以他们共同拥有体外胚胎。当夫妻离婚且一方或双方死亡时,胚胎的所有权和处置应基于协议原则,但保护子女最大利益和夫妻一方特殊照顾等其他特殊考虑除外。众所周知,家庭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单位,家庭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稳定,而社会的稳定又取决于家庭成员的稳定。无论从经济、文化教育、健康、婚姻等方面,家庭成员的稳定关系到家庭的稳定,进而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对因政策原因失去平衡与和谐的家庭给予法律人文关怀,让每一个失去独立性的人都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意义重大。
本文原载《浙江大学学报》2019年第4期,原题为《失独家庭有限代孕权利的国家保障》。篇幅所限,略有编删。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敬请联系删除。欢迎个人分享,媒体转载请联系版权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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