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不生孩子,要么是身体原因,不要心血来潮、毫无准备

有个女士大龄晚婚 , 其夫也是钻石王老五 。
他们婚后感情很好 。
男方父母一直希望他们尽早要孩子 , 丈夫也是这个想法 。
这个女士事业到了上升关键期 , 担心生了孩子就无力事业发展 , 所以不想生孩子 , 并把这个想法告诉了男方及其父母 , 结果男方和父母都很不高兴 。
结婚不生孩子,要么是身体原因,不要心血来潮、毫无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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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群律师观点】
一、正确认识:
生育是夫妻的权利 , 计划生育也是夫妻的义务 , 不可偏废 , 不应当只认识到其中部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 , 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
二、平等协商:
生育与否、什么时候生育 , 既是夫妻关系的大事 , 也是人生的大事 , 夫妻之间应该平等协商 , 互相理解并尊重 , 尽量照顾到双方的意愿和需求 。
三、事前规划:
夫妻双方要安排好孕育 , 不要心血来潮、临时起意 , 不要“说怀就怀”、毫无准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第二十条规定:“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
四、国家提倡:
独生子女政策实行了几十年 。
但独生子女政策巳经过时了 。
国家的生育政策在近年是发生了较大变化的 , 不再鼓励独生子女 , 国家现在已经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 , 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 ,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 , 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
国家不仅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 还表示可以安排再生育子女 , 并且对再生育子女的个数没有限制 , 而是把这个规定权限“下放”给了省级人大 。
五、传统观念:
在咱们的文化传统中 , “结婚生子”从来都是相提并论的 , 是人们的共识 , 是人生的“默认程序” 。
结婚不生孩子 , 要么是身体原因 , 有病 , 生不了;要么是经济原因 , 太困难了 , 养不起;主动选择不生 , 却是极少的人的特殊的人生选择 , 这种选择 , 极具个性 , 很难被外人理解和接受 。即使是文明开放的今天 , 也仍然是极小众的群体 。
所以 , 如果某女士或某男士要结婚而不生孩子 , 最好在恋爱时说清楚 , 让对方及其家庭有个思想准备、能够理解并配合你 。
如果结婚后再声称自己处于事业上升期 , 为了事业而暂时不生孩子 , 或者终身不生孩子 , 毕竟让对方有些不舒服 , 甚至难以接受 。
因为这是在他意料之外的 , 是不合常理、常识的 。
六、客观规律
生孩子是有条件的 , 有最佳生育年龄的 , 不是什么时候都想生就生 , 也不是生了就好 。
当然 , 事业也有成长期 。
当两者矛盾冲突时 , 就要学会正确对待 。
过了一定年龄 , 再想生育 , 可能就有心无力了 。
夫妻都是对方的惟一 。一方在婚后突然告诉对方:“我为了事业 , 不愿意生孩子 。”对对方来说 , 都是无情的限制、残酷的剥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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