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女公安局长 劲爆|这个公安局局长与女警开房被偷拍 还命她侦破此案( 三 )


4.黄(夏)敲诈勒索案的相关材料证明,程汉敲诈勒索案的技术侦查措施与黄敲诈勒索案有关联。考虑到黄(原合肥市副市长)的身份,他随意使用了“夏”的称呼来代替。
5.3 .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王贵菊、李勇敲诈勒索案一份,用以证明2017年1月13日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对王贵菊、李勇涉嫌敲诈勒索案的审理情况。
6.(2017)皖省0311年初196号刑事判决书,确认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对王贵菊、李勇敲诈勒索案作出了生效判决,认定王贵菊、李勇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证人证词:
1.2 .证人蔡某某的证言,用以证明2012年12月的一天,他和程汉在天鹅湖宾馆开了一个房间,没有正当关系。2014年6月12日,鹿晗称自己被拍照威胁,称对方要30万。程汉安排他在广州协调调查。嫌疑人被抓获后,张给了他一个u盘。看完之后交给程汉,程汉销毁了u盘。
2.证人赵某某作证说,2014年6月,收发室收到一封寄给程汉的快递信,里面有一个u盘和一两张纸。u盘里有男女不雅视频,纸上可能会提到勒索钱财,但具体数额记不清了。他把信和u盘递给程汉。
3.证人陆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赵某某取回一封寄给程汉的快递信,快递中的u盘为不雅视频。赵某某把信和u盘拿给程汉。
4.证人张作证说,2014年6月16日上午,程涵给他看了一份快递,里面有一封信和一个u盘。信上说,不给钱,就把u盘的内容公布给公众。程涵说这件事是保密的,不要在网上立案,直接让刑警支队查。他安排刘立案。经过调查,嫌疑人被锁定。程涵要求将犯罪嫌疑人带回合肥,与杨某某、刘谋一起接受讯问,其他警察不得参与。他还要求搞清楚有没有备份u盘,细节应该没那么详细。
庭审后,犯罪嫌疑人供认购买了偷拍摄像设备,安装在合肥两家酒店,目的是要求他们安排工作和重点项目。后来他偷偷拍了一段不雅视频,经过网上比对,发现此人是程汉,于是勒索程汉。几天后,按照程汉的要求,他又把另一个u盘交给蔡某某保管。后来听蔡某某告诉我,她把u盘给了程涵。
5.证人杨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18日,张称程涵移交了一起省市领导敲诈勒索案,后来此案与黄敲诈勒索案有关联。6月19日晚,犯罪嫌疑人被带至刑警队支队,程函要求其讯问张、刘。其他人不允许参与,要求不要问具体细节,要问有没有其他备份视频和同伙。王贵菊说明了备份u盘的位置,王某某接了回去,交给程汉。程涵带着u盘出去了,过了一会儿回来也没说什么。后来程涵说,既然嫌疑人态度好,就把这件事忘了,放人去吧。某某王让人走了。程汉后来要求他通知李不要再逮捕另一名嫌疑人。
6.证人刘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16日,张称程涵移交了一起省市领导被敲诈的案件,要求其办理立案手续。他还说,程涵要求严格保密,不要上线。本案的技术侦查程序与“夏某某被勒索”一案挂钩。6月19日,犯罪嫌疑人王贵菊在淮北市被捕。程晗要求对张、杨等人进行审判,其他人不得参加。他要求查看是否还有其他备份视频和同伙。不要记录细节。通过审讯,王贵菊供认自己曾在合肥天鹅湖宾馆偷拍程涵与他人不正当的性关系,然后给程涵发了一封勒索信。王某某找到u盘交给程汉后,程汉要求杨某某和王某某释放王贵菊。张让他收集案件材料,说程汉要他销毁案件材料。他把案件材料交给李某某,让他收好。后来,案件一直留在那里,没有进行调查,也没有结案。
7.证人王某某作证说,2014年6月18日中午,程汉让他和杨某某负责调查市领导被拍照勒索案。6月19日下午,犯罪嫌疑人被捕。张将犯罪嫌疑人带回合肥讯问后,女犯罪嫌疑人交待说卧室里还有u盘,于是又去女犯罪嫌疑人住处取回u盘。杨把u盘交给程汉后,程汉就带着u盘出去了。回来说u盘里什么都没有。程涵围绕三个问题安排继续审讯,一个是有没有u盘,一个是有没有同伙,第三个是问这个女人有没有做过其他案子。后来程涵说这个女人态度好,就放人了。所以他们释放了女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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