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款 收缴犯罪赃款赃物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在侦查过程中,收缴赃款不仅是获取证据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追回经济损失的重要措施。在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收缴赃款的主要方法有:搜查、扣押、冻结等。
搜查,是指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能藏匿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人身、物品、住所以及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搜查。搜查是强制措施。搜查的任务是寻找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找到罪犯。搜查令应由总检察长在搜查前签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侦查人员可以搜查犯罪嫌疑人和可能隐藏刑事或者刑事证据的人的人身、物品、住所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搜查时,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人应当在场。必要时,可通知当地派出所或有关单位派人参加。搜查前,应当对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促使其自愿交出赃款、物证、书证,并告知其阻碍搜查的法律责任。应该依法告知证人他们的义务。检索结束后,应当将检索记录在案。搜查笔录的内容包括:采取搜查措施的依据;进行搜查的检察官和证人的姓名;搜索的简要信息;搜索开始和结束的时间;最后,应由检察官、被搜查人、家属或证人签名或盖章。家属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扣押赃款赃物是指侦查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强制提取、扣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文件。检察机关侦查人员扣押物品、文件时,应当与证人、物品、文件持有人核对清楚,当场签发《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四份。该清单应规定物品和文件的确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颜色、新旧程度和缺陷特征。经调查人员、证人和物品、文件持有人签字或盖章后,清单应统一保存一份,一份附在被扣留物品、文件持有人身上,另一份交给被扣留物品、文件的保管人。如物品或文件持有人在逃,或拒绝签字或盖章,应在扣押物品和文件清单上注明。拍照或录像后,应扣留但不能取出的物品和文件可交给物品和文件的持有人保管,并应单独出具《扣留物品和文件清单》,在清单上注明物品已被拍照(或录像),物品的持有人应妥善保管,不得转让、出售或损坏。扣押的物品和财物应当移交保管部门或者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不得自行使用、调换、损坏、丢失或者处理。如果发现扣押的物品和文件与案件无关,应在三天内解除扣押,并归还原主。归还扣押物品和文件,应填写《归还扣押物品和文件决定书》和《归还扣押物品和文件清单》。退回的时候要一个一个交给货主,收货人当场核对后在清单上签字盖章。
【赃款 收缴犯罪赃款赃物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和汇款,需经检察长批准,填写《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和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等金融机构或邮电部门执行。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被冻结的,不得再次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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