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学礼 银川4公职人员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 被审查起诉( 二 )
3.2013年10月28日晚,段某某及其组织成员张某某、安某某、马某某、潘某某、马某某等人在银川市金凤区KTV消费期间。潘某某喝醉了,与一名男顾客发生口角。随后,马某某、潘某某等人殴打顾客。店内工作人员报警后,段某某要求受害人姚某某删除监控,遭到姚某某、段某某等人的拒绝。之后,段某某将张某某、安某某、马某某等人聚集到银川市金凤区田亮路“* *”餐厅。为了发泄情绪,段某某指示安某某以结账为由,将姚某某骗进“* *”餐厅。张某某用刀砍姚某某的脸,姚某某用刀捅张某某的腰,马某义用啤酒瓶砸姚某某的头。被告人金于当日报警,负责办理此案。段某某安排沈某某给金2000元。被告人牛玉林、金应段某某、沈某某的请求,提起治安案件。之后,金未及时全面调查取证,追查嫌疑人,导致沈某某在“* *”餐厅更换存储监控视频的硬盘录像机,促使张丙与姚某某达成和解协议金从派出所调走后,牛玉林指示办案人员张某定进行调解。牛玉林知道张、张、姚受了重伤,所以没有将此案列为刑事案件。后半部分,为了感谢牛玉麟帮助办理“* *烧烤”“餐厅”* *案,有人给了牛玉麟2万元。
被告人、牛玉林、金、孙建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牛玉林、金、孙建忠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马学礼 银川4公职人员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 被审查起诉】我们认为,被告人、牛玉林、金、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次包庇、纵容段某某组织、领导的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三种情形均为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牛玉林、金、孙建忠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牛玉林、孙建忠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未因其他犯罪被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应当与前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的,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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