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网约车新政 成都网约车“新政”:人车均须成都籍 持证上岗( 二 )
此外,细则还要求网车驾驶员必须身体健康,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的运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中途抛弃乘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对举报、投诉服务质量或者对服务评价不满意的乘客进行打击报复。
值得一提的是,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如果想从事网络相关汽车运营,由驾驶员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网络相关汽车平台公司提出申请,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进行核实,并按规定进行考核后,对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
取得成都市驾驶邮轮资格并符合网络车平台公司相关要求的,可直接向相应的网络车平台公司申请从事网络车服务。
规则还明确,驾驶员连续12个月在服务中因违约被查证3次以上的,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被记12分,违法行为被追究行政责任及以上,被组织、煽动的。或者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集会,或者不具备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立即解除与驾驶员的合同或者协议,并及时请求驾驶员户籍或者居住证所在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注销其
相关处罚:网络车泄露乘客信息将受到严厉处罚
对于司机和乘客的隐私保护,规则也有明确规定。其中,如果网车平台公司和网车司机非法使用或泄露车主和乘客的个人信息,公安、网络信息等部门将各司其职。处以2000元至1万元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汽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的;沿途抛掷乘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非法收费;对举报、投诉服务质量或者对服务质量评价不满意的乘客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对每项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或者从事网络汽车经营活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从事网络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细则规定,对网络相关车辆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纳入网络相关车辆驾驶员和平台公司的信用记录。
此外,规则还明确了对网络车平台公司违规行为的相应处罚,网络车平台公司拒绝执行或者拒绝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预防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还会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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